【相關視頻】新京報:北京首試公務員聘任制
公務員原本就不是“鐵飯碗”(網絡配圖)
公務員是“鐵飯碗”還是“瓷飯碗”,並不在於實行聘用制還是委任制。不管是選任制、委任制,還是聘任制,都要有嚴格的懲戒和退出機制,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人浮於事、不負責任、公權濫用等現象。
張利軍
近來,有關地方公務員聘任制試點再成焦點,輿論對這項改革寄予厚望,認為這一改革或將有助於使我國公務員由“鐵飯碗”變成“瓷飯碗”,能夠起到“鯰魚效應”。
事實上,實行公務員聘任制並不是一時之舉,而是按照法律要求規范推進的。我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還應指出的是,公務員是“鐵飯碗”本身就是一種誤讀,不能簡單地把實行聘任制看成是將公務員變成“瓷飯碗”的舉措。
公務員是“鐵飯碗”還是“瓷飯碗”,並不在於實行聘用制還是委任制。不管是選任制、委任制,還是聘任制,都要有嚴格的懲戒和退出機制,以便最大限度地避免杜絕人浮於事、不負責任、公權濫用等現象。
按照國家原有規定,我國公務員並不在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但早在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出台,正式確立了公務員的辭職、辭退制度。
1995年原人事部制定下發了《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明確了辭職辭退的程序、條件及相關要求。2006年《公務員法》開始實施,其中對公務員辭職、辭退等做出了更加嚴格、詳細的規定,並首次以法律形式將“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引入公務員管理之中,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的退出管理。
各地也相繼制定了一定的相關配套規章制度,使得公務員退出管理更加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北京市首次明確,年度考核連續兩年不稱職的公務員將予以辭退﹔天津市制定了公務員獎勵實施細則,落實國家關於公務員辭職辭退的規定,依法開展獎勵、懲戒、申訴控告和辭職辭退工作。
2011年年初,在公務員法實施5周年之際,國家公務員局曾公布過一組數據,全國有600多萬公務員,5年來辭退了4778名公務員。雖然數量不多,但退出機制的威懾作用確實存在。而對於實行聘用制的公務員,更應該明確其退出條件,以確保有效行使職責。
不論是聘任制還是委任制,公務員可以辭職,這是公務員擇業權利的一種實現形式,也可能被辭退,這是建立高效廉潔透明的公務員隊伍的客觀要求,不以實行何種管理和任用形式為轉移。
實行公務員聘任制改革中長期看,有利於建立健全相應的公務員養老保障機制,這對於促進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公務員並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后則按在職期間工齡長短和職務高低領取與其在職期間工資不同比例的“退休金”。
如果試行公務員聘任制,就意味著部分公務員將進入勞動合同制,而在勞動合同制下,他們的社會保險問題就顯現了出來。
從這個意義上講,試行公務員聘任制,客觀上要求我們進行公職人員養老金改革,以維護社會不同群體利益,實現養老金待遇的相對公平。
養老金改革牽涉全體國民利益,實行聘任制的公務員將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我們應該以此為契機,抓緊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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