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北京某公司物流部高管的顧某,利用擁有選擇合作公司的職務便利,收取客戶公司給予的好處費27萬余元。記者昨天獲悉,豐台檢察院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顧某提起公訴。
2008年3月開始,顧某擔任某制造公司北京中心的物流部經理,負責物流工作的總體統籌協調,他擁有考察合作貨運代理公司,並與某家公司合作的決定權。2008年初,經正規程序的考察,顧某代表公司與上海某貨運代理公司簽訂了合同,進行業務合作。
為了能夠繼續與顧某的公司合作,貨運代理公司向顧某提出因部分海運拼箱運輸成本降低,多付的運費可以在每次結算后退回貨物委托方。至於返還的錢款是給顧某的公司還是其個人,就可以由顧某決定了。
貨運代理公司和顧某經商議決定這筆減少的開支打給顧某個人,自此,每完成一筆業務,顧某就相應收到一筆貨運代理公司的返還款,直至2012年4月公司發現顧某賬款有問題,於是報警將顧某抓獲,經統計,顧某共計接受對方公司給予的人民幣27萬余元。
(責編:郝帥、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