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3年5月起,全國各地集中開展防范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向社會公眾宣傳防范、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金融知識,並通過以案釋法揭示非法集資的欺騙性、風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營造社會公眾自覺遠離非法集資的社會氛圍。為配合這次活動,我們將陸續選登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介紹非法集資的特征、表現形式和常見手段,引導廣大群眾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無論你有何冠冕堂皇的理由, 也不管你能編造多麼美麗的借口, 隻要觸犯法律, 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俗語說得好: “手莫伸, 伸手必被捉。”
案情簡介
蔡某某在泉州市某典當行擔任經理期間, 為了發展業務, 於1995年7月至1996年4月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219萬元。他還利用擔任經理職務的便利, 以典當行的名義, 分別以25?、20?、15?等不同的月利率, 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73萬元, 收款后不入賬, 又以該典當行的名義分別以25?、23.5?、18?的月利率, 放貸給蔣某某、王某某、陳某某等人, 蔡某某從中將利息差額佔為己有。
案件查處
1996年12月, 蔡某某被司法機關逮捕, 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某典當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蔡某某犯貪污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鯉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 典當行是不具備向社會吸收存款資格的法人單位, 某典當行未經批准, 擅自非法向社會吸收存款219 萬元, 蔡某某在擔任該典當行經理期間, 非法向社會吸收存款共計292萬元, 擾亂金融秩序,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相關規定, 判處泉州市某典當行罰金3 萬元; 判處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一年, 罰金2萬元。
案件警示
典當行又稱“當鋪”, 在我國已有超過1500年的歷史, 是主要以財物作為質押進行有償有期借貸融資的機構。典當行以物換錢的融資服務功能為中小企業、個人提供了快捷、便利的融資服務。如果你有需要, 可以將自己的物品如黃金首飾甚至汽車等質押給典當行獲取資金, 在約定到期日再將其贖回, 以解決臨時資金需求。但如果有人推薦你到典當行存款, 獲取比銀行高的利息,那你千萬不要參與, 因為典當行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本案中, 蔡某某在擔任泉州市某典當行經理期間, 擅自對外吸收公眾存款, 最終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選自《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匯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