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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學教授被控貪污千萬課題經費受審

2013年07月29日15:10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很長一段時間,浙江大學紫金港校區農生環大樓335間的大門緊閉著,那個熟悉的身影師生們已很久沒有見到。

  門牌上標示著辦公室的主人為“陳英旭教授”,門上留下的手機號碼記者始終無法撥通。

  “陳英旭出事了!”這一消息早就在網絡上傳播,卻一度未獲權威部門証實。2012年11月12日,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撤銷了陳英旭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資格,這是2012年第二位被撤銷資格的全國政協委員,但對於他因何種原因被撤,會議未作說明。

  記者當時從一名全國政協常委處獲知,當時會議上隻介紹了陳英旭是經濟犯罪,“在一個有關水處理的項目上涉嫌貪污了,因說明已法辦,所以一致同意撤銷委員資格,亦無人提問”。

  中國青年報記者獲得的獨家消息顯示,2012年6月28日,浙江大學水環境研究院院長陳英旭已被西湖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7月12日被依法逮捕。陳英旭的代理律師戴夢華稱,此次事發,是例行審計到浙江大學時,陳英旭自覺經費使用存在問題,將違規的款項退回,之后被立案偵查。

  2013年3月1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陳英旭涉嫌貪污案,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陳英旭授意其博士生陸續以開具虛假發票、編造虛假合同、編制虛假賬目等手段,將1022.6646萬元專項科研經費套取或者變現非法佔為己有。

  知情人士稱,如果這一指控被法院認定,此案可能創造了貪污科研經費的新記錄。

  檢方指控通過設立公司非法佔有千萬科研經費

  資料顯示,陳英旭教授是中國水環境治理領域的知名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案發前,他擔任浙江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常務副院長、水環境研究院院長。

  陳英旭還是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浙江省副主任委員,擔任過三屆全國政協委員。

  檢方的起訴書顯示,陳英旭的出事,源於他2008年正式接手的“太湖流域苕溪面源污染河流綜合整治技術集成與示范工程”(以下簡稱“苕溪課題”)。

  “苕溪課題”隸屬於迄今為止我國資金投入總量最大的環境科研項目“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水專項”),作為國內水污染領域專家的陳英旭拿下的“苕溪課題”是水專項“十一五”課題中的“太湖富營養化控制與治理技術及示范工程”。

  2008年8月30日,國家水專項辦公室組織水專項專家組對陳英旭教授主持的“太湖流域苕溪農業面源污染河流綜合整治技術集成與示范工程”項目課題進行了論証。由原中國科學院副院長孫鴻烈院士為組長,中國工程院劉鴻亮院士、蔡道基院士、水專項總體專家組技術總師孟偉研究員、河流主題組長王子健研究員等二十多位技術、管理、財務方面專家組成的論証委員會,一致同意該項目通過論証,並要求盡快實施。

  “苕溪課題”總經費高達3.135億元,其中國家撥付經費1.0544億元。

  該項目針對苕溪突出的農業面源污染問題,開展河流農業面源污染控制與管理技術及集成示范研究,設置了現代效益農業清潔生產關鍵技術及集成示范等研究任務,擬在苕溪上中下游和苕溪入湖河段,開展畜禽水產養殖業循環經濟關鍵技術與區域污染控制示范、苕溪上游健康水生態系統構建等技術集成及工程示范。通過項目的實施將建立以河流目標負荷量動態控制為核心、農業面源污染削減為重點的河流污染控制技術與水環境綜合管理技術平台,為完成我國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清水入湖工程”提供科學支撐。

  陳英旭所在的浙江大學在這一輪的水專項課題申報中斬獲頗豐。其中,他本人以及浙大張土喬教授分別是河流主題和飲用水主題的專家組成員。此外,根據浙大新聞辦2009年的信息,浙江大學總共拿下了9個課題,是全國高校獲得“水專項”國撥經費最多的牽頭單位之一。

  起訴書顯示,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陳英旭用自己課題總負責人的身份,將關聯公司列為課題外協單位,再通過授意關聯公司開具虛假發票、編造虛假合同、編制虛假賬目等手段,將1022.6646萬元專項科研經費套取或者變現非法佔為己有。

  兩家關聯公司是杭州高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博公司”)、杭州波易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波易公司”),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系陳英旭的博士生楊尚源、王雲龍。

  苕溪課題共分10個子課題,其中高博公司參與了第3子課題,高博公司、波易公司參與第4子課題,波易公司參與第10子課題。而檢察院最終認定出問題的,是第4子課題與第10子課題。

  起訴書顯示,陳英旭將苕溪課題第10子課題的部分科研任務交由浙江工業大學生物與環境工程學院副教授金贊芳負責,共撥付金贊芳課題組專項科研經費共計320萬元。金贊芳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這320萬元中,雙方合同約定其中的200萬元由波易公司支配使用。

  檢察機關認為,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陳英旭授意其學生楊尚源、梁志偉多次採用編造虛假技術服務合同、開具虛假發票等手段,將金贊芳課題組專項科研經費共計178.2077萬元套現,非法佔為己有。

  第4子課題是直接由陳英旭本人負責。起訴書顯示,陳英旭將高博公司、波易公司列入課題外協單位,並通過浙江大學水專項賬戶分別將600萬元專項科研經費劃入其實際控制的高博公司,將270.73萬元專項科研經費劃入其實際控制的波易公司。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陳英旭在沒有完成相關科研活動的前提下,授意楊尚源、王雲龍等人以開具虛假發票、編制虛假賬目等手段,將劃入高博、波易公司共計844.4569萬元專項科研經費沖賬套取,非法佔為己有。

  記者在杭州調查採訪期間,未能找到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的信息。關於高博公司,有限的網站資料介紹稱,該公司創建於2002年,其前身為浙江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設計研究所和浙江農業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設計研究所,“目前已發展壯大成為一家集環保科技研發與技術轉讓、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等工程總包以及各類環境影響評價、環境規劃與生態設計等科學技術咨詢服務為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為一家浙江大學國家科技園的控股公司”。

  陳英旭是在浙江農業大學(1999年浙江農業大學並入浙江大學)獲得的學位,1995年,陳英旭任浙江農業大學環保系主任。

  另有網站注明,高博公司的經理為“陳英旭”,並留有辦公電話號碼,但記者撥打后提示電話已停機。

  記者看到,2008年9月,有人在網絡上公開詢問“杭州浙大高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信息:“有沒有這個公司的存在啊?為什麼網上關於他的信息好少?是不是個騙子公司啊?”

  有網友回復稱:“沒聽說過,至少在做環保這塊是沒有名氣的。”

  波易公司的資料更為罕見,記者隻在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官方網站上搜索到了該公司的簡單信息。信息顯示,該公司從事“水環境”業務,但公司的簡介為浙江大學的簡介,除注明業務范圍外,無其他內容。聯系人一欄注明為“吳小東”,並留有手機和辦公電話號碼,記者撥打后,都提示“沒有這個號碼”。

  今年1月,中國青年報記者也實地探訪了浙江大學水環境研究院,然而,在該校紫金港校區的蒙偉民樓,連續幾天,挂著“浙江大學水環境研究院”牌子的辦公室也門緊閉,無人進出。

  “不規范”的使用

  陳英旭被司法機關帶走時,坊間有傳言稱,陳是因研究團隊內部人士舉報才出事的,“陳動的是重大專項,審計很嚴格,再者據說陳在切分蛋糕時太過貪婪,導致其他合作者極為不滿,並告到上面,最終東窗事發”。

  陳英旭的委托代理人戴夢華律師否認是內部舉報,他說,多次會見陳英旭時,陳英旭也沒有談到這一點,“是國家審計署對浙江大學進行例行檢查審計時,出現的情況”。

  據介紹,當時國家審計署並未審計到陳英旭的項目,只是開始審計浙江大學。但陳英旭自己發現財務方面有些不妥,就把所有的錢都退了回去。

  “陳英旭教授當時對經費的使用沒有什麼精力去管,由其他人負責,他主要是抓科研方面的工作。審計署對浙江大學進行例行審計后,他才關注這個事情,發現沒有嚴格按照國家財務預算和財務編制的要求去做,就把所有的錢都退了回去。”戴夢華說。

  他強調,陳英旭是在審計署介入、審計結論作出前,主動要求兩家公司將款項退還給浙江大學,“按照陳英旭的觀點,這事早就結束了,不知道為什麼變成了刑事犯罪”。

  戴夢華律師認為,陳英旭案的具體情況夠不上貪污。他表示,高博公司及波易公司參與該項目,是經過國家水專項領導小組同意的,陳英旭並未隱瞞兩家公司的任何信息。

  此外,戴夢華還認為高博公司、波易公司參與的課題是通過與浙江大學、浙江工業大學簽訂合同的方式進行的,是屬於法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根據《國家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重大專項任務的承擔實行法人負責制,法人單位是項目(課題)實施的責任主體,即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法問題,也不應由被告人陳英旭作為直接的責任主體。

  戴律師認為,即使該案被認定為貪污,但從陳英旭的具體情況來看,挪用科研經費具有社會因素、科研體制等特殊性,且陳英旭已經退回相關的款項,並積極配合檢察機關調查,態度良好,應該從輕處理。

  科研經費管理值得反思

  從學術光環上看,擔任浙江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的常務副院長的陳英旭是浙大的“明星”,他是“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層次人才、浙江省中青年學科帶頭人、中國土壤學會土壤環境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浙江省環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浙江大學求是特聘教授,並主持過相關領域的國家“973”、“863”計劃項目。

  一位環境與資源學院的教師表示,陳英旭是為環境與資源學院這幾年的發展做出過重大貢獻的。

  出事前,陳英旭曾談及學院的建設情況,他介紹,環資學院擁有國家級重點學科1個,省部級重點學科3個,省扶植學科1個﹔涵蓋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4大門類,是目前國內環境與資源領域學科門類最為齊全的學院之一。“現在無論在學科建設、科研實力、實驗室建設還是人才培養質量上,在國內高校中都名列前茅,綜合實力處在公認的第一梯隊。”

  另一位教師則稱,自己與陳英旭只是同事關系,從平時的工作來看,陳英旭很有責任心。

  今年1月,浙江大學紀委書記周谷平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陳英旭案還沒有最終宣判,他的具體行為還沒有在法律上定性,校方也不好作出評判。

  目前,我國對於科研經費的監管主要包括承接單位的內部財務監管和各相關部門的抽查審計,陳英旭就是在2012年重大專項的例行審計時,將錢退回了浙江大學,而后事發。

  2012年12月28日,教育部曾專門召開視頻會議,強調加強科研經費管理。會上,中紀委、監察部駐教育部紀檢組長王立英通報了6起科研經費貪污案件,陳英旭案是這6起案件之一。

  周谷平表示,此前,由於考慮到保護教師的積極性,方便科研創新,相對來說科研經費的管理是比較寬鬆的,但陳英旭事發后,浙大方面已經開始收緊相關的科研經費管理,在具體的處理情況上肯定會有一些加強。

  浙江工業大學副教授金贊芳也感覺,現在學校內部的審查頻率高多了,“以前沒那麼勤快,現在經常審查”。

  在一些人士看來,更值得反思的是科研經費管理上的問題。

  戴夢華就認為,雖然陳英旭在科研經費上的操作確有不規范之處,但更多的是源於科研經費管理的諸多主客觀因素。

  陳英旭是2008年正式接手苕溪課題,課題的實施期為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但其中國撥經費2009年4月才到位,地方財政的配套資金更是遲遲未能完全落實。

  “苕溪課題實施時間短,經費撥付又存在滯后性。因此,很多研究工作很難在實施期限內完成或達到良好的效果。”戴夢華說,據了解,苕溪項目的實際操作周期又比預想的時間長,至少需要5年的時間。但根據財政部的相關規定,課題實施期限到期做結題驗收后,未用完的科研經費要退回國家。

  他在辯護詞中寫道,考慮到課題后期工作主要有示范工程重整修復、運行維護以及產業化推廣等重要工作,仍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從而保証科研成果得到有效的保護,為將來產業化經營以及“十二五”課題的申報和運行打下良好的基礎,因而,“課題組隻能通過變通的方式,將部分將來需要用的資金轉移出來,目的仍然是為將來課題的深入開展維護做更好的服務”。

  戴夢華表示,科研經費與行政費用不同,很多花費按照現行規定無法做預算。例如,高博公司在課題申報開始,組織力量協助陳英旭開展水專項的前期調研和協調工作,至國撥經費到賬前,高博公司實際發生包括業務費、差旅費、人員工資和津貼、辦公費用等各項費用共計85萬多元。“這些費用都是為苕溪課題服務的,但是無法體現到預算中,國撥經費中也沒有對這些費用進行補償”。

  同時,按照規定,項目的示范工程應該由地方財政配套或者企業投入,但實際操作的時候,地方財政始終無法落實相關費用,企業也不願出錢,“課題組隻能通過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從國撥資金中尋求支持”。

  記者在走訪浙江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時,也聽到了類似的看法。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教師表示,陳英旭的出事更多的是因為科研經費的體制問題,“你想想,2009年把錢撥出來,2010年讓你結題把錢花光,這肯定不科學。我們做課題也碰到過這樣的問題,也是要自己掏錢。有些項目還好,資金到位之前,先墊付,賬挂著,資金到位之后,我們可以把這個錢還掉,但是像他這個大項目,很容易出事。”

  有關重大專項科研經費管理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2009年9月才出台。而有關墊付和歸墊的規定《關於加強和規范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墊付與歸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是2010年11月出台,有關驗收的文件《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驗收暫行管理細則》則是在2011年7月出台征求意見稿。

  戴夢華認為,法律的滯后和實際操作過程中的種種問題,才導致了苕溪課題組最終出現科研經費的問題,“從中央到地方,從科研院所到各類學術機構,在項目科研經費使用上不合規的並非個別現象,這與經費使用管理制度缺乏和滯后有關”。

  據了解,陳英旭因科研經費使用移交司法機關后,太湖流域治污課題目前由浙大移交給他的同事徐向陽教授接手,徐向陽拒絕了中國青年報記者的採訪。陳英旭苕溪課題的研究團隊中,首席科學家為浙江大學副校長張土喬,他也婉拒了記者的採訪。

  中國青年報記者還走訪了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並電話聯系了杭州市人民法院,它們都拒絕對此案置評。

  目前該案一審仍未宣判。

  苕溪課題與太湖治污

  陳英旭團隊的“太湖流域苕溪農業面源污染河流綜合整治技術集成與示范工程”(以下簡稱“苕溪課題”)獲得立項,初衷是為太湖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與國家和地方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的重大工程相結合”。

  苕溪位於浙江省北部,是浙江八大水系之一,在湖州市北白雀塘橋注入太湖,歷史上曾以風光優美著稱。可是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初起,苕溪上游一些工礦企業的不合法經營,將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直接排入溪水中。生活廢水也越來越多地排入,造成了溪水的嚴重污染,污水也直接注入了太湖。

  太湖是中國遭受污染程度最嚴重的大型湖泊之一。近年來,太湖水域多次藍藻暴發使沿湖地區陷入水危機。太湖治污,一直是當地的一項重要工作。

  據報道,從1991年起,國家啟動第一期太湖治理工程。1998年,國家又批准《太湖環境治理計劃》,並多次開展聲勢浩大的水污染治理行動。2007年,江蘇省制定推進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各項財政政策措施,從新增財力中安排20億元太湖污染治理專項資金。

  然而,近年來的監測結果表明,太湖水質惡化並沒得到根本遏制。

  國家創設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水專項”)的目的在於,專門解決制約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大水污染科技瓶頸問題,有效提高我國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技術水平。

  資料顯示,太湖項目水專項僅陳英旭的太湖支流苕溪課題國撥資金就達1.05億,還不包括無錫、常州等太湖核心區大筆專項科研資金。

  國家環保部副部長吳曉青介紹,為了還太湖一泓清水,“十一五”期間水專項在太湖流域投資5.86億元,帶動地方投資近12.56億元。

  他說,在環太湖周邊,水專項專門設立了湖濱帶生態修復與緩沖區建設技術和工程示范課題﹔針對太湖污染底泥處理這個關鍵性問題,水專項設立了有毒有害污染底泥環保疏浚和資源化技術和示范課題﹔治理太湖藍藻污染也是水專項承擔的一項艱巨任務,水專項設立了大規模水華藍藻去除和處理課題。

  巨額經費的撥付,是為了完成我國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清水入湖工程”提供科學支撐。

  據了解,水專項在太湖治污上取得了系列積極成果。吳曉青表示,到2015年,水專項“減負修復”階段目標是:太湖等重點流域示范區,水質提高一個等級並消除劣Ⅴ類,不暴發大面積藍藻水華,城市河道水質消除劣Ⅴ類。

  重大科技項目應加強監管

  陳英旭所承擔的課題“太湖流域苕溪農業面源污染河流綜合整治技術集成與示范工程”(以下簡稱“苕溪課題”),是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以下簡稱“水專項”)中的一項課題。

  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官方網站上,水專項與“大型核電站”、“大型飛機”、“載人航天與探月工程”等10多個高精尖項目並列,足見其重要性。

  歷史上,我國以“兩彈一星”、載人航天、雜交水稻等為代表的若干重大項目的實施,對整體提升綜合國力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2006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在重點領域中確定一批優先主題的同時,圍繞國家目標,篩選出若干重大戰略產品、關鍵共性技術或重大工程作為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力爭取得突破,努力實現以科技發展的局部躍升帶動生產力的跨越發展,並填補國家戰略空白。

  在水污染事件頻發的今天,這一重大專項的出台,重要意義不言而喻。

  資料顯示,水專項總體目標是針對我國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關鍵技術瓶頸問題,通過技術創新和體制創新,構建我國流域水污染治理技術體系和水環境管理技術體系,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水體污染控制、水環境質量改善的技術體系,為國家的重點水污染治理工程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

  這個項目要求大幅度削減污染物的負載,示范區的水環境質量要求有明顯改善,飲用水安全保障技術明顯提高,並為推動流域的整體治理提供技術支撐,以實現水體主要污染物的減排目標。

  水專項最終確立以三河(淮河、海河、遼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一江(鬆花江)和一庫(三峽水庫)為重點實施區域。

  國家環境保護部官網信息顯示,2009年2月19日,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實施啟動會議在北京召開。會上,吳曉青副部長代表水專項領導小組組長周生賢進行動員講話,他指出,水專項是建國以來環境領域最大的科研項目。

  資料顯示,這一重大科技專項涵蓋6個主題、33個項目、總計238個課題,示范工程分布在全國27個省、市、自治區,實施周期長達13年。根據“十一五”實施計劃、2008年實施計劃,“十一五”期間總投資112.66億元,其中中央財政投入45.43億元。

  水專項的主要落實單位為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環保部吳曉青副部長、住建部仇保興副部長為水專項行政第一責任人。

  實施啟動會議上,水專項領導小組副組長、水專項管理辦公室主任、住建部副部長仇保興提出,水專項實施過程中要開展過程監督和績效考核,實行更加精細的科學管理。

  他說,水專項“涉及27個省、市(直轄市)和自治區,上百個縣市地方政府,數百家科研院校和企業,近百萬科研人員。水專項隻有通過建立監督審核制度和獎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建立分層實施、全過程監督的評估監督體系,充分發揮牽頭組織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的行政職能,切實發揮獨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指導作用,積極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發揮其在水質監測、污染物減排、經費使用等方面的監督作用,才能真正取得創新性科研成果和治污實效”。

  這說明,水專項的監管問題,一開始就受到了重視。然而,實施過程中,問題卻不可避免地發生了。

  2012年2月28日,國家水專項管理辦公室組織召開“水專項2011年審計情況通報暨2012年重點工作部署會”,國家審計署劉佔波處長通報了水專項2011年審計調查情況,他指出,水專項總體執行情況是好的,但還存在組織管理層級多,部分課題交叉重復,部分課題單位存在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等問題。劉佔波強調,各單位要強化預算和法律兩個意識,劃清違規和經濟犯罪兩個界限。

  陳英旭案發后,2012年12月13日,水專項2012年監督評估反饋交流會在京召開。水專項第一行政責任人、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吳曉青強調,要落實好單位法人負責制,加強對科研人員的教育培訓,樹立預算意識,規范財務制度,進一步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

  2013年3月25日、26日,國家水專項辦專職副主任王明良赴浙江省就水專項課題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在浙江大學召開的苕溪課題工作推進座談會上,他當著浙江大學校領導的面,要求浙江大學以史為鑒,繼續做好審計整改工作,組建強有力的團隊,積極為苕溪流域水污染控制與治理作出貢獻。

  據知情人士透露,國家重大專項的錢是“很難花的”,因為審計很嚴格。曾是水專項項目組負責人的中科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研究院田秉輝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一年中,國家、省層次和各部委的抽查審計非常之多”。在中科院,類似的國家專項資金,管理異常嚴格,每一筆支出都在網上公布,500元以上的報賬需部門領導和院裡領導簽字,最后還要備案。

  中國青年報記者與“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重大科技專項管理辦公室”取得聯系,獲知苕溪課題由“項目二組”負責管理。記者隨后撥通了“項目二組”的辦公電話,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沒有什麼可以對外說的,到時候將統一對外回應。

(責編:劉然、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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