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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血液透析機招標被指嫌棄國貨

2013年08月01日09:04    來源:經濟參考報    手機看新聞

  因質疑兩年前江西省衛生廳和江西省財政廳在採購血液透析機時,招標文件為國外品牌量身定做,歧視民族品牌,違反了《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重慶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外山公司)董事長高光勇曾先后將上述兩部門起訴到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但均被判敗訴。今年6月,高光勇向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提出了再審申請,目前已獲最高法受理。

  企業質疑招標文件量身定做

  2011年8月30日,江西省衛生廳血液透析機項目第一次招標公告發布,項目名稱是血液透析機(進口產品),數量946台,採購預算是1.1億元。

  “人家已經限定為進口產品了,我們投也是白投”。經歷了那次招標的高光 勇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在招標文件中,總體要求原裝進口血液透析機,技術參數也是按 照進口設備設定的,並且多項打“*”號條款完全是在為進口品牌量身定做。比如:要求靜脈壓監測和顯示 范 圍 :-20∼+400m m H g,這不符合 我 國 血 液 透 析 行 業 強 制 標 准《Y Y 0054血液透析設備》中靜脈壓監控下限不得低於10m m H g的要求﹔要求超濾精度(誤差)≦±1%,不符合我國血液透析行業強制標准《Y Y 0054血液透析設備》中“脫水允許誤差應為±5%或±100m L /h,二者取絕對值大者。”更匪夷所思的是,標書要求進水管為紅色,出水管為黑色,此項要求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並無規定,且僅有國外某品牌符合此規定。

  “連進出水管的顏色都被指定,這是排斥潛在投標人,血液透析機的行業標准是我們參與制定的,我們怎麼不知道進出水管的顏色需要特定?”高光勇說。

  據了解,山外山公司作為目前國內規模最大技術最先進的血液淨化設備生產企業之一,參與了血液淨化設備行業標准的制定。

  在山外山公司的質疑下,此次招標的代理公司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電設備招標公司)2011年9月30日發布暫停公告,進行表述修改后重新發布招標文件。機電設備招標血液透析機項目負責人涂睿君表示,標書做了一些修改,把“原裝”兩字去掉了,但仍保留了“進口”要求。

  記者詳細對比兩次招標文件后發現,第二次的招標文件,除了取消“原裝”兩字,在配套耗材略有區別外(第一次招標文件要求透析器必須與所投血透機同品牌﹔第二次招標文件,透析器要求為貝朗或費森尤斯或金寶品牌,也都是國外品牌),其他技術參數均未發生變化。

  另外記者注意到,標書對所投產品制造商生產的進口血液透析機在江西省醫院正在使用的裝機數量有要求,具體為每有50台的裝機數量,得0.75分,不足50台的不得分,以此類推,得分滿6分為止。廖志強稱,江西省國產的血液透析機佔比不到3%。

  2011年12月9日,機電設備招標公司發布中標公告,中標單位為費森尤斯醫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中標總金額是6306萬元。

  採購方回應稱採購依法合規

  中標公告發布后,山外山公司先后向相關單位和部門進行了投訴。

  2011年9月2日,山外山公司向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送達質疑函,認為此次招標明確要求進口產品,排斥國產血液透析機制造商參與投標。2011年9月15日,山外山公司以招標“量身定做”、排斥國產等問題向江西省財政廳提出質疑。同日,山外山公司也向江西省衛生廳投訴,血液透析機的招標文件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及歧視。

  2011年9月16日,機電設備招標公司答復稱,血液透析機是用來進行血液透析或濾過的醫療設備,需要和人體直接連接,對各方面的要求都比較高,因此江西省衛生廳申請購買進口產品,並辦理了進口產品的申報手續,所以本次招標不會取消對進口產品的指定。

  2011年11月29日,江西省衛生廳也對山外山公司的質疑回復:根據《財政部關於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我廳招標採購血液透析機項目可以採購進口產品,同時,在該項目招標文件中沒有“原裝進口血液透析機”的特定條款,即國產產品和進口產品均可參與投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需要採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採購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那麼,江西省衛生廳明確指定採購進口產品的理由是根據上述三條的哪一條呢?記者就此問題近日來到機電設備招標公司。該公司副總經理韓旭文表示,這是省財政廳批的進口,“我們這次招標沒有傾向,像這種高精尖的東西國內無法獲取,另外,國內產品的性能不穩定。對於進口產品的採購,有嚴格的流程,一般都是衛生廳採購辦找專家寫標書,機電公司再找三個專家論証,對於進口設備更是需要專家論証”。記者追問,找了哪三個專家進行論証。韓旭文稱,對於此次招標,機電設備招標公司自己未再找專家論証。

  而江西省財政廳辦公室副主任黃紹鬆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在同等條件或同等稍次條件下應該優先使用國產,不過此次“採購進口產品是經過專家論証,衛生廳按照程序進行申報,財政廳隻負責審核”。

  面對種種質疑,廖志強也向記者表示,此次血液透析機的採購合法合規“我們的中標價格還不到市場價的三分之一,節省了近一半的經費,這次採購還獲得了衛生部表揚。”

  但高光勇對此卻是另一種看法,“雖然中標單價隻有6 .6萬元,但是它通過綁定耗材來補償,一台血液透析機每年的耗材費用在10萬元左右。”高光勇說,費森尤斯血液透析機上有個置換液管路器件,這個耗材隻有費森尤斯自己能提供,不用這個耗材透析濾過功能就無法使用。不僅如此,“這個耗材還綁定其他耗材,不買置換液管路的話,其他耗材也不會賣。”

  至於為什麼在標書中要求進出水管的顏色,廖志強稱是國標要求。然而,記者查詢了血液透析設備的行業標准和國家標准,均未發現進出水管的顏色需要特定。

  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協會常務副會長姜峰告訴記者,國產的血液透析機已經十分接近國外一流水平,而且價格便宜很多,江西省衛生廳指定採購進口產品的行為不妥當“這違背了政《政府採購法》規定,是歧視國貨。”

  招標爭議已提請司法訴訟

  在向相關部門質疑、投訴仍得不到滿意答復后,高光勇開始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

  2011年10月13日,山外山公司以江西省財政廳未能阻止機電設備招標公司代理江西省衛生廳採購血液透析機項目進行違法招標行為,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江西省財政廳在行政答辯狀中稱,江西省衛生廳採購進口血液透析機按照《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組織有關專家召開論証會,專家認為“進口血液透析機技術參數和機器性能、精確度和使用壽命均優於國產血液透析機”,經專家論証並由行業主管部門省科技廳審批同意,通過財政廳審核,同意採購進口產品。

  2011年11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行政判決書,駁回山外山公司的訴訟請求。對於判決,高光勇認為,一審判決不以事實為依據,江西省衛生廳違法招標實施至提起上訴時依然存在,修改后的招標文件依然限定進口產品,並進一步排斥國產產品。隨后,山外山公司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江西省財政廳在行政答辯狀中稱,此次採購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儀器設備,是否可行,按規定應當依據科技部門意見。然而,根據《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採購人擬採購國家限制進口的重大科學儀器和裝備的,應當出具科技部的意見﹔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申請表﹔進口產品所屬行業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政府採購進口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專家組出具的《政府採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証意見》。

  落款時間為2011年8月19日的一份《政府採購進口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意見》文件顯示,蓋章單位是江西省科技廳條件財務處。

  高光勇認為,血液透析機的行業主管部門應該是國家藥監局,江西省科技廳條件財務處出具的意見不具備合法性及証明力。

  江西省科技廳官方網站顯示,條件財務處的職能是: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參與擬訂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牽頭組織實施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發展計劃﹔負責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編制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組織科技專項預算的評估評審,並監督預算的執行﹔負責本部門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

  “江西衛生廳去找科技廳論証很奇怪,醫療器械跟科技廳八竿子打不著”,姜峰告訴記者“如果企業申請國家創新產品,申請科技部的資助,可能二者還有關系,但據我了解,江西好像沒有生產透析機的企業,江西省科技廳也沒有直接資助過國產的血透機研發,它怎麼能了解國產血透設備的性能水平呢,進口機的性能就更不可能了解了,江西省科技廳根本就不屬於醫療器械的行業主管部門,且其出具的結論也與事實不符”。

  2012年2月2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行政判決書,駁回山外山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據記者了解,2013年6月5日,山外山公司因不服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向最高法提起再審申請,目前已獲受理。

(責編:喬雪峰、聶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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