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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例縱向壟斷案終審:強生被判賠款53萬

平亦凡

2013年08月02日07:57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我國首例縱向壟斷案終審:強生被判賠款53萬

京華時報訊 強生公司及其經銷商之間被稱為“中國首例縱向壟斷案”的官司在歷經兩級法院長達3年的審理后,終於塵埃落定。昨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由於強生涉嫌操縱醫用縫線產品價格,判決強生賠償其經銷商——北京銳邦涌和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邦公司”)經濟損失53萬元。

作為強生醫用縫線、吻合器等醫療器械產品的經銷商,銳邦公司與強生有著15年的經銷合作關系,雙方的經銷合同每年一簽。在2008年1月簽訂的年度經銷合同中,雙方約定:銳邦公司需在強生指定的地區銷售強生旗下愛惜康縫線事業部的產品,此期間,銳邦公司不得以低於強生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

當年3月,銳邦公司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舉行的強生醫用縫線銷售招標中以最低報價中標,強生對銳邦公司低價競標行為提出警告。此后,強生又相繼取消銳邦公司在部分醫院的經銷權,並最終完全停止了縫線產品、吻合器產品的供貨。2009年,強生不再與銳邦公司續簽經銷合同。

2010年8月,銳邦公司將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訴至法院。這是我國實施《反壟斷法》以來,法院審理的首例縱向壟斷協議民事訴訟案,因此被稱為“中國首例縱向壟斷案”。銳邦公司認為,強生以直接限制競爭為目的,在經銷合同中以合同條款限定銳邦公司向第三人最低轉售價格,對銳邦公司採取警告、中止或者終止合同等方法,脅迫和威脅銳邦公司維持最低轉售價格。強生的上述行為構成了《反壟斷法》所禁止的限定最低轉售價格行為,對銳邦公司造成了損害,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強生賠償經濟損失1400余萬元。

2012年5月,上海市一中院一審認定銳邦公司舉証不足,駁回其訴訟請求,銳邦公司隨后提起上訴。昨天,上海市高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適用《反壟斷法》,強生要求經銷商按照不低於其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的行為屬於壟斷行為。因此,法院撤銷原判,要求強生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銳邦公司經濟損失53萬元,但駁回銳邦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記者昨天聯系到強生公司。對於這一判決結果,強生方面表示尚無法給出回應,“將在明天予以回復”。

■法律鏈接

反壟斷法

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所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三類: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縱向壟斷

縱向壟斷是指在同一產業中兩個或兩個以上處於不同經濟層次、沒有直接競爭關系但是有買賣關系的經營者,通過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記者平亦凡)

(責編:郝帥、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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