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23日電 (周素雅)“汽車供應商如果強制規定經銷商經營模式,壟斷價格、違規收取建店保証金,強行壓庫、搭售等將依法受到嚴懲。”新聞發言人沈丹陽在今日召開的商務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
據沈丹陽介紹,2005年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聯合發布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提出了國際通行的汽車品牌授權經營模式。該辦法既賦予了汽車供應商建網和授權銷售的權利,也對其施加了網絡維護、管理、培訓。
“有媒體報道,近年來汽車供應商與品牌經銷商關系不和諧,強制規定經銷商經營模式,收取建店保証金,強行壓庫、搭售等矛盾和問題日益突出。”沈丹陽說,隨著汽車大量進入家庭,汽車產品投訴增多,我覺得有必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剛才提到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細化有關條款,進一步規范企業經營行為。
沈丹陽還說,雖然《反壟斷法》並不禁止經營者自然形成或通過正當競爭形成的市場支配地位,但《反壟斷法》嚴格禁止經營者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同時,《反壟斷法》禁止供應商與經銷商達成協議,以固定產品的零售價格或限定最低零售價格。因此,如果汽車供應商存在以上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