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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法專家:鹽湖案主嫌張克強不構成單位行賄罪

2013年08月28日14:45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8月27日電(張勝軍)鹽湖股權案再受關注,人民網記者獲悉,8月21日,受廣東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五位全國知名的刑事法律專家聯名出具了《張克強涉嫌單位行賄、偽造公司、企業印章案專家論証法律意見書》。該意見書指出,如果委托方東方昆侖提供材料所反映的情況屬實,依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張克強客觀上沒有實施行賄行為,主觀上不具有行賄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張克強客觀上沒有實施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的行為,主觀上對於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的行為毫不知情,不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

據悉,這5位刑法專家包括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專家委員會主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國家法官學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前副主任張泗漢、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澤憲、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劉志偉。

此前,昆明中院將華美系高管張克強、宋世新、羅峰、曹迅毅、李葦等五人羈押期從6月延長至10月。

今年7月23日,人民網曾刊發《鹽湖案該到審結的時候了》文章,呼吁昆明方面盡快審理該案。

2011年12月30日,張克強等人所涉“鹽湖股權案”在昆明開庭。2012年1月4日,雲南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昆明中院”) 宣布將擇日宣判。至今時間已過去近20個月,仍無判決結果。

張克強辯護人、雲南標志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麗娟表示,如果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需要繼續審理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

激辯“造假”與“行賄”

8月11日,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針對執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對審判環節疑罪從無原則、証據裁判原則、嚴格証明標准、保障辯護律師辯護權利等作了重申性規定,並就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提出明確要求。

這個指導意見似乎給了鹽湖案盡快審結帶來了一線希望。劉麗娟呼吁,“根據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我們希望法院在改變起訴罪名時,應當再次開庭,查明新証據,給張一個澄清、還原事實的機會﹔更希望法院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公正判決。”本案中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法定義務主體是興雲信,而不是華美豐收或華美集團。華美集團和華美豐收作為股權收購方,隻需要提供其主體資料及由其簽字蓋章的《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華美豐收和華美集團也按照約定向興雲信提供了由其蓋章的《股權轉讓協議》。

有資深律師指出,“華美方作為興雲信股權的購買方,不是過戶過程中虛假文件的提供方,也不是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定主體,興雲信才是,而且華美系對中介偽造虛假文件也完全不知情,張克強不構成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不應就興雲信工商變更時提交的‘虛假資料’承擔刑事責任。”

從記者獲取的資料看,諸多同案被告人在被問及偽造印章、批文過程時,均稱無華美相關人員參與其中。

張克強另一辯護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對記者介紹,興雲信原總經理崔偉曾供述,整個股權變更登記都是崔偉在負責,由崔偉和李海濤辦理,后發現手續復雜,就委托中介代辦,也隻有崔偉和李海濤同中介聯系。據悉,中介最后為了省事,偽造了全套造假文件。

公訴方指控,華美在收購興雲信時,涉嫌行賄。

對此,朱征夫對記者表示,涉案人宋世新曾供述,其承諾贈送股份給興雲信股東興雲投資負責人董曉雲的目的,是因2007年初,鹽湖集團借殼ST數碼上市的消息傳出,可以預見對鹽湖集團的投資將獲得巨大的回報,而興雲信負責人楊承佳多次威脅將不會保障華美豐收等方托管在興雲信名下的投資收益。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收益,盡快完成興雲信的轉讓事宜,在董曉雲暗示下,宋才不得不承諾給予董曉雲一定的收益權。宋世新稱是為讓董曉雲促成興雲信的股權過戶而作出的虛假承諾,根本不打算兌現。

“宋世新是在合法投資權益受到威脅的情況下私自出具的贈送股份收益權的承諾,其目的是保護合法的投資權益,該行為是否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和主觀故意,尚成問題。而張克強根本沒有參與此事,也對宋世新的此項承諾完全不知情,這一點宋世新也在庭審中証實了。”朱征夫表示,張克強僅僅是華美豐收股東華美集團的董事長,其並未在華美豐收任職,也未參與上述行為,未對上述行為起決定作用,或負有組織、決策、指揮責任,其不應對上述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劉麗娟則表示,對華美豐收行為不起決定作用,不知道或不起決定作用的單位領導人,不能成為追究刑事責任的主管人員。

華美集團處境艱難

自張克強涉案后,華美集團的正常經營遭遇重大挫折,目前處境艱難.

從該案司法程序看,雖然羈押期延至10月份,但並意味著10月份是審結的最后期限,還有可能繼續延期。如果從2011年1月14日張克強失去自由算起,到今年10月下旬,羈押期限將超過1000天。對華美集團來說,不光張克強被嚴重超期羈押,華美系其他高管羅峰、曹迅毅、李葦等人羈押期比之張克強更長。

對此,昆明中院相關負責人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則表示,“昆明中院在審理涉鹽湖股權案中,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限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不存在超期羈押。至於宣判時間,合議庭將會根據案件審理進展情況,依法擇日宣判。”

一位法律人士表示,在適用程序方面,無論是刑事拘留、逮捕還是拘留、逮捕后的持續羈押,都是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基於偵查、公訴的需要而採取的,幾乎不受任何形式的司法審查、司法授權和司法救濟。從鹽湖案的實際情況看,有必要對持續的超期羈押給出明確的司法解釋,防止超期羈押被濫用,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由於案件沒有審結,在看守所期間,張克強隻能通過律師每周一次的來回傳話獲得外部信息,很多決策都沒法商議,華美集團危機重重處境艱難。在廣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核心地帶,華美集團原計劃投資20多億建設香雪城商貿中心,因第一大股東張克強被羈押,項目已陷入停頓狀態,導致高新區商貿中心的整體規劃和建設無法實現,300多個商家也無法如期入駐開業。2012年加拿大總理哈珀訪華時曾專程到訪過的華美學校,因為學校董事長張克強被羈押,與國外的教學合作項目也停滯不前。

張克強等人的罪與非罪,需要法律給出公正的判決。而程序的公平將決定結果的正義,在法定的期限內早日審結最為業界期待。

(責編:薛白、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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