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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監管與懲罰將“升級換代”:懲罰性賠償數額提高

2013年10月29日08:41    來源:經濟參考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違法行為監管與懲罰將“升級換代”:懲罰性賠償數額提高

  新消保法:7日內無理由退貨 四類商品例外 新華社記者 胥曉璇 編制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是該部法律20年來首次大修。修改后的消保法在多方面進一步保障了消費者權益,對網絡購物、個人信息保護等新領域、新問題的規范成為亮點。

  新修訂的消保法規定,在特定條件下,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消保法還規定,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亮點

  網購七日內可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李小姐在網上看中了一款皮包,貨品到手后才發現色差極大,拉鏈根本沒有照片上的質感,而且到處是線頭,做工粗糙。李小姐想退貨,卻被賣家以無質量問題拒絕。

  隨著消費結構逐漸調整,網購糾紛已經屢見不鮮。2013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網絡購物投訴16408件,同比增長99.7%。網絡消費中主要存在的問題有:宣傳與實物差距大﹔商品質量良莠不齊﹔售后服務爭議多等,這些問題正考驗著網購行業的健康發展。

  針對網絡購物新情況,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新增非現場購物信息披露制度等多方面強化了消費者維權保障。

  修改后的消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備受市場關注: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該條例規定,由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數字化商品、報紙期刊等商品,以及其他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另外,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新增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引發了各方討論。有分析認為,該規定會導致網購退貨率激增,增加了商家的運營風險,坊間甚至有了“七天后悔權,商家都得死”的說法。

  對此,騰訊公司高級法律顧問趙治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后悔權”有助於樹立消費者網購信心,進一步確定電商產業的整體優勢。雖然與傳統零售業相比,電商具有低成本的優勢,但畢竟是新生事物,很多人對網購還有一定的陌生感及不信任感,“后悔權”的出台有利於提高消費者對網購的信任程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處長石宏表示,無理由退貨制度給予了消費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而運費上由消費者承擔,則是從利益平衡的角度考慮的,有利於促進消費者理性退貨。

  值得注意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賈東明提醒消費者,如果商品本身有質量問題,不應按照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進行辦理,而是按照消保法關於不符合質量要求商品的退貨、更換及修理的相關條款進行操作,並由銷售者承擔運費。

  另外,修改后的消保法還強調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責任。

  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該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趙治表示,以上條款增加了電商平台的企業責任,同時也增加了經營風險,運營成本也會有所提高。預計未來電商平台對經營者的審核會更加嚴格,會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保障

  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

  網絡社會以海量信息為基本元素,在電子商務對信息數據的利用中有相當一部分屬於消費者個人的信息數據。從目前來看,電子商務中濫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數據,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正日益嚴重。

  全國人大代表、西昌學院法學副教授王明雯曾舉出一組數字:98%的網站收集個人數據信息和提供的服務是相關的,73.27%的網站收集超過服務范圍的個人數據信息,4.75%的網站收集和網站提供的服務完全不相關的信息。個人信息被收集后用於數據二次開發、相互買賣等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而將個人信息受到保護作為消費者的一種權益確認下來,這是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的另一大亮點。

  修改后的消保法新增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必須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另外,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據悉,我國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尚無專門法律,但已有《侵權責任法》、《居民身份証法》等多部法律、法規涉及其中內容。專家認為,針對消費者信息泄露、騷擾信息泛濫等情況,修改后的消保法規定了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原則及其保密義務,對個人信息保護具有裡程碑式的意義。

  由於損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后果往往無法直接用金錢衡量,損失賠償計算困難,其他國家往往通過加大行政處罰的方式進行遏制。據悉,德國規定違法向消費者推送垃圾短信的公司要承擔高達幾十萬歐元的罰款。

  修改后的消保法規定了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修改后的消保法第五十六條第九款提出,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除民事責任外,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升級

  監管與懲罰將“換代”

  另外,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能。

  “不公平合理的合同格式條款、虛假廣告宣傳等受侵害對象眾多且不特定的案例,都可以由消協根據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以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賈東明日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

  另外,對於很多消費者反映的維權難,舉証難,包括鑒定難、鑒定費用高等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介紹稱,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文還改變了“誰主張誰舉証”原則。今后舉証負擔轉移給了經營者,經營者需要証明商品在消費者購買時是沒有問題和瑕疵的。

  在修正草案三次審議中,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一直有變化。賈東明介紹稱,修訂后的消保法對懲罰性賠償做出兩款規定。一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二是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另外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賈東明表示,如果造成消費者死亡,按現行規定,消費者最終能得到的賠償將是自身損失總和的三倍。目前來看,全國平均賠償額度可以達到將近150萬,北京上海等發達地區將超過200萬。林遠

(責編:聶叢笑、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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