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新消法規定霸王條款無效 叫停開瓶費和最低消費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格式合同拒絕“霸王條款”、“三包”制度擴大適用范圍、召回制度寫入基本法律。前幾天,人大剛剛通過了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而剛剛我們提到的這些內容也成為眾多消費者最為關注的。
這種種變化都表明,修法者要著重強化經營者的責任,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在此之前,消費者反映較多、意見較大的,主要是一些霸王條款。
比如說,“飯店收取包間最低消費、開瓶費”,“預付卡余額超期不退”、“房屋買賣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等。那麼,隨著新法的出台,這些問題能否而得到有效解決呢?
收取開瓶費、最低消費,這些被消費者一直詬病的霸王條款屢被投訴,卻一直存在。新消法明確對“霸王條款”說不,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但是在這樣的法律規定下,各方對於霸王條款的具體內涵還是存在爭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開瓶費、包間費,就是霸王條款,違反了公平契約精神。
劉俊海:什麼是契約精神?有三個層面,一是契約自由,二是契約正義,三是契約嚴守。過去說簽了字不得不履行,是隻注重履約自由,而且是表面上的自由,形式上的自由,而沒有注重消費者內心的自由,理性狀態下的自由。
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副司長朱劍橋卻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對於某一類格式條款,不能簡單化標簽化的理解。
朱劍橋:如果我就是要一盤花生米,我自己帶瓶二鍋頭,我非得要一個包間,是不是就是公平合理的呢?最低消費怎麼去判斷,法條給了非常明確的條件,第一,必須是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第二個要件,格式條款必須是公平合理的,這就需要具體的個案來判斷。
參與法律修改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指出,到底什麼是霸王條款,還需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例作出判斷。
杜濤:立法沒有對具體表現形式列舉,盡量用法律語言指引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碰到具體案件時,利用法律規定的原則具體判斷。
“三包”規定是實現產品質量擔保的一種方式,包括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新消法進一步完善“三包”規定,不僅明確了消費者的優先退貨權,還擴大了三包規定的適用范圍。
2010年媒體曾曝光,一些平板電視廠商以“液晶彩電不是彩色電視機”為由,拒絕實施“三包”服務。此后,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公告,將平板電視商品的整機和顯示屏等主要部件納入《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
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黃建華介紹,此前對於適用“三包”的商品目錄是分批擴展的,但是這次修法將所有商品一攬子納入“三包”。
黃建華:原來我們搞了幾批“三包”的具體產品,比如第一批涉及到電視機、洗衣機、空調這類的,第二批我們搞了固定電話機和移動電話機,第三批是搞台式電腦和電腦筆記本。這些都是國家規定的,但是畢竟是針對特殊的品種出台的具體規定。現在等於是把面擴大到所有的商品范圍,7日之內,隻要是有質量問題的就可以退貨。
黃建華還強調“三包”的免費原則,也就是因為退貨、更換、修理所產生的費用都應由經營者承擔。
再來看看召回制度。可能很多人熟悉召回制度是從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開始的,其實此前,我國召回制度還涉及食品、乳制品、兒童玩具等11種產品,而此次新消法規定召回范圍適用所有商品和服務。
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法規處處長李明剛指出,與“三包”相比,召回更強調經營者的責任。
李明剛:召回和“三包”有很多共同點,比如措施方面都有修、退、換。但是兩者的區別也很多,“三包”的主體是雙方民事關系要解決的,誰發動了“三包”,往往是消費者主動找經營者。召回則反過來,是經營者主動找消費者。
那麼如何保証經營者能夠主動履行召回的義務呢?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新消法有三大法寶。
劉俊海:違背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后果,實際上是三個方面,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產品召回實際上並不是道義上的倡導,而是沉甸甸的責任。(記者侯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