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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后,銀監會又下發了《中國銀監會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並提出“適當提高對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率的容忍度”。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以農村商業銀行為原告的案件時發現涉及小微企業的金融借款案件也不斷增多。筆者結合法院民事審判、執行工作實踐,對農村商業銀行債權清收過程中如何更好地發揮司法能動性,加強對小微企業的保護,提出以下建議:
一、主動服務企業。小微企業是社會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一直鼓勵和支持小微企業的發展壯大,其運行狀況對經濟社會發展穩定有重要影響。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尚未消除,小微企業的生存依然面臨著嚴峻的考驗。人民法院在服務小微企業方面應當勇於擔當,能動司法。對服務小微企業模式應大膽探索,傾盡全力為小微企業保駕護航。開展送法進小微企業、法官進小微企業、銀企結對等活動,了解小微企業的需求,提供法律咨詢、風險提示等服務。加強農村商業銀行與小微企業的溝通、協調,在資金方面對小微企業給予幫助,有效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同時規范民間借貸,嚴厲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有效保護小微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強化案件調解。法院在審理金融借款案件時發現,以農村商業銀行為原告的案件中涉案許多小微企業為被告。這些小微企業中,有許多是剛剛起步不久,因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而被起訴到法院,其中有相當一部分屬於創業型、創新性、勞動密集型的小微企業和農村農村家庭作坊,它們在發展中面臨的最大困難就是資金不足。對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小微企業糾紛案件中,應當堅持調解為主,將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主要手段。通過社會調解、訴前調解和訴訟調解等方式方法,止定糾紛。一方面減少小微企業訴訟成本,另一方面通過分期還款、設置擔保、執行和解等舉措緩解小微企業資金壓力,同時也現實對農村商業銀行債權的保護。
三、慎用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以農村商業銀行為原告的案件中,對有信譽尚可、有發展前景但當前的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應慎用司法強制措施,為小微企業發展提供空間。涉訴小微企業往往存在“鬆一把就活,緊一把就死”的情況。法官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必須堅持能動司法,對因資金短缺但仍處於正常運營狀態的小微企業,盡可能不凍結賬戶、不扣劃資金,不拍賣變賣廠房設備,不查封財務室和財務賬冊,避免因審理、執行措施不當而影響小微企業生產經營,主動採取“放水養魚”、引水養魚”的工作思路,多協調、少強制,為小微企業走出困境創造良機。
(作者單位系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