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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房屋征收新規:不得用暴力 不能斷電斷水

2015年01月06日15:48  來源:人民網-江西頻道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江西房屋征收新規:不得用暴力 不能斷電斷水

  人民網南昌1月6日電 2014年底,江西省人民政府頒發《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要求,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全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征收應納入當地規劃范圍

  《辦法》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辦法》規定,對房屋征收范圍內已依法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應當以房屋權屬証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准﹔房屋權屬証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証據証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准。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依法登記的建筑,由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單位調查認定,對調查認定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調查認定為違法的建筑或者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辦法》規定,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城鄉規劃、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証,並將論証后的補償方案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7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補償須符合四個期限要求

  《辦法》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合理補償。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辦法》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和交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結算、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簽約期限不得少於30日﹔房屋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日﹔貨幣補償款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內支付﹔對申請產權調換的當事人安置的臨時過渡期限,多層建筑安置小區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筑安置小區、多層與高層混合安置小區不超過36個月。

  《辦法》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產權調換房屋到期未交付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標准1.5倍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超過12個月的,從超過之日起按原標准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征收補償須履行依法責任

  《辦法》規定,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辦法》規定,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証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証書、注冊証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秦海峰 王紀洪)

(責編:王子侯(實習生)、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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