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7日電 (記者白天亮)人社部起草的《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征求意見稿)》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等職工,擬納入禁止裁員范圍。
征求意見稿提出,企業符合一定的裁員條件,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人員,適用該規定。裁員條件包括: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出現法定可以裁員情形,可在裁員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調整工資、輪流上崗等措施,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對採取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人社部門按規定給予穩崗補貼。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企業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四類人員:一是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是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是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四是烈士遺屬、本單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