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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統一登記大幕將啟

高雲才

2015年02月27日05:1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不動產統一登記大幕將啟

  不動產統一登記將於3月1日起實施。2月26日,國土資源部公布不動產統一登記簿証樣式並正式啟用。同一天,不動產登記局局長王廣華、副局長冷宏志就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和事項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

  ■ 舊証新証並行不悖

  《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權証書》、《不動產登記証明》,具體都指什麼,誰持有?

  《不動產登記簿》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核心依據,由登記機構持有。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以及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和其他相關事項。

  《不動產權証書》是權利人不動產權的權証,由權利人持有。有單一版和集成版兩個版本,証書中記載登記簿的主要信息。單一版証書記載一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不動產權利。集成版証書記載同一權利人在同一登記轄區內享有的多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不動產權利。目前主要採用單一版証書。

  《不動產登記証明》是他項權証,用於証明不動產抵押權、地役權或者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事項,由登記機構持有。比方,權利人在申請銀行貸款時,可以申請登記機構向銀行出具該証明文件,方便權利人貸款。若權利人產權有查封登記,則不頒發証書或証明。

  王廣華強調,統一簿証,堅持方便群眾。過去有關機構發放的各類產權証,一般不變不換。隻要不動產權沒有變更和交易,就不換新的《不動產權証書》,舊証可以長期使用,舊証和新証並行不悖。農村耕地的承包權、經營權和使用權証,現在由農業部負責牽頭管理和發放。農村耕地權証未來的管理,將在條件成熟的基礎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范疇。耕地納入統一管理,有5年的過渡期。由於小產權房非法,所以不能依法獲得不動產權統一登記。

  ■ 防止一房一地多賣

  統一簿証對不動產統一登記有何意義?

  統一簿証,是更加有力保護不動產物權的必然要求。不動產登記作為物權公示的法定手段,不動產物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等,都記載在登記簿、反映在証書上,隻有簿証的內容統一,物權的變動情況才能夠得到統一規范的反映,物權才能夠得到統一嚴格的保護。簿証統一,提高了不動產登記公示公信的效力。

  統一簿証,是更加有效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不動產登記制度為不動產交易提供了統一的公示公信平台。在具體的不動產實際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信賴的就是權利人手中的証書和登記機構管理的登記簿。如果簿証不統一,特別是証書不統一,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登記簿和多個証書,交易當事人無法有效判別權利的真正歸屬,就可能出現一房、一地多賣,產生交易風險。

  統一簿証,是切實便民利民的必然要求。登記簿不僅是物權歸屬的根據,也是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查詢的主要內容。統一証書,可以消除分散登記模式下証書不統一、不同的物權頒發不同的証書的弊端,切實便民利民,減少行政成本。証書統一了,老百姓的領証成本就會降低。另外,原來分散的登記簿和証書中很多內容重復,如果不進行統一,既浪費行政成本,也容易給權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 不得減少登記內容

  不動產登記簿証如何使用和管理

  使用上,《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統一的登記簿樣式自行制作使用。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結合地方實際,針對不同的權利登記事項,對登記簿做相應調整,但不得隨意減少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登記簿應當採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採用紙質介質。

  管理上,紙質介質的《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証書》、《不動產登記証明》應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的“不動產登記專用章”。不動產登記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統一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部門。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內設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不動產登記局(處、科、股),不能作為不動產登記機構。

  冷宏志表示,對於偽造、變造証書和証明或者違法制售、使用偽造、變造証書和証明的,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對於不按照要求使用、保存和管理不動產登記簿証的,應當限令改正。

  目前已有26個省區市完成了登記機構和職責整合。

(責編:趙超、李洪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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