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日電(記者 華曄迪 朱諸)中央企業有多少境外資產?截至2013年底,110多家中央企業資產總額達到35萬億元,根據國資委統計的境外經營單位資產總額佔比12.5%計算,中央企業境外資產總額超過4.3萬億元。這些資產有多少是納入審計監督的?全國政協委員、審計署原副審計長董大勝給出的答案是“基本上沒有進行審計”。
據董大勝委員介紹,在過去多年實踐中,不成文的做法是審計署隻對110多戶中央企業中的57戶進行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其余企業由有關部門組織或者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對其他中央部委所屬的企業,審計署沒有審計過﹔同時,對中央企業越來越大的境外投資也基本上沒有進行審計,存在著國有企業審計大量空白點。
“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審計機關職責和權限,我建議把所有的國有企業,包括境外投資都納入審計監督視野,對國有企業實行國家審計全覆蓋。”董大勝委員說。
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
董大勝委員建議對國有企業經常性的審計制度,尤其是對國有企業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等情況要爭取做到每年審計一次,或者兩年審計一次,一次審計兩年,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在其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同時,他建議對國有企業的重特大事項實行專項跟蹤審計,例如對企業的重大改組、並購、國有產權的處置轉讓、重大投資項目、大額採購事項和資金運用等等,要實行專項跟蹤審計。同時,要抓好審計整改工作,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對於審計力量有限的問題,董大勝委員表示,可以考慮結合國有資本管理體制和政府部門職能的改革,整合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財政專員辦、發展改革部門重大項目稽查辦等監管職能,充實審計力量,也可以研究向部分特大央企實行派駐審計的制度,“這個問題必須進行頂層設計,不能由部門牽頭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