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原中國建設銀行信用卡中心總經理趙宇梓在接受中國經濟網記者採訪時表示,今年為兩會准備了關於建立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解決小企業融資難的提案,趙宇梓委員認為,應當建立國家政策性再擔保公司,採取“政府政策扶持、市場化方式運作”模式,加大對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

全國政協委員、原中國建設銀行信用卡中心總經理趙宇梓(資料圖)
以下趙宇梓委員的提案內容:
總體建議
融資難問題是各國小企業面臨的普遍問題,從美國、德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的經驗來看,由政府主導建立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對解決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培育創新型小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
國內擔保機構盡管數量不少,但平均注冊資本金小,在保余額小,且大多為商業性擔保機構,有些盡管以政策性擔保公司名義,但實際上政策性不足,承擔不了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的職責。
建議政府管理“退后一步”,從現在由政府直接補貼扶持小企業,改為以市場化方式營造小企業融資軟環境。
建議由國家出資建立國家政策性再擔保公司,採取“政府政策扶持、市場化方式運作”模式,為國內各省市的政策性擔保公司開展的小企業擔保業務提供再擔保。同時,國家督導各省市建立政策性擔保公司,為小企業提供貸款融資擔保、投保聯動、商業性擔保公司再擔保等綜合金融服務﹔此外,建議國家適當集中現有各類政府性小企業扶植補貼資源,統一為國家政策性再擔保公司提供風險補償。
通過上述系列措施,建立起全國政策性擔保體系,提高全國擔保行業的風險抵御能力,規范國內融資擔保公司的管理,引導商業銀行加強與融資擔保機構的合作,加大對小企業信貸支持力度。
關於建立全國政策性擔保體系,緩解小企業融資難的建議
一、國外及台灣地區政策性擔保行業經驗
絕大部分發達國家和地區都把建立政策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作為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抓手,通行做法是由政府主導成立政策性擔保基金或機構進行擔保,建立與銀行風險共擔機制。美國專門成立了小企業管理局,它承諾為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擔保上限可達到75%-85%,如果還款違約,由小企業管理局按比例提供補償﹔德國的擔保銀行專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成立,各州至少擁有一家擔保銀行,資金來源主要由企業工商協會、商業銀行及國家、州政府發行公債募集。擔保銀行主要為不能提供足夠抵押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單戶擔保金額不超過100萬歐元,當擔保銀行發生代償損失時,政府承擔其損失金額的80%。在我國台灣地區,由政府主導建立的中小企業信用保証基金(簡稱“信保基金”)為台灣地區唯一一家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與銀行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對於一般業務,要求銀行分擔20%-30%的風險敞口,經濟下行時或者對於政府重點支持的科技、文創類企業,銀行承擔10%敞口。截止2013年末,信保基金已經累計為35萬戶企業提供保証擔保超過528萬筆,累計擔保貸款金額超過人民幣23000億元,目前在保小企業近4萬戶,在保余額近人民幣1700億元。台灣地區平均每5家小企業中就有1家通過該基金擔保獲得銀行貸款,台灣47%的上市公司在發展初期獲得了信保基金的扶持,培育了宏基、鴻海、頂新等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
二、國內擔保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反觀國內擔保行業,一是 “散、小、弱”,擔保機構過多,注冊資本金普遍偏小,到2013年底,全國有8185家融資擔保機構,總共注冊資本為8793億元,在保余額2.57萬億元,平均資本僅為1.07億元,平均每家擔保機構在保余額3.14億,放大倍數僅為3倍,乘數效應未能發揮,也未能形成全國性的、具有一定規模性和公信力的融資擔保公司,擔保機構的“散、小、弱”也導致其公信力、銀行認可度不高﹔二是政策性擔保公司缺失,我國擔保業主要是以融資擔保為主,國內政策性擔保公司缺乏,8185家擔保機構中,大部分為商業性擔保公司,有些盡管以政策性擔保公司名義,但實際上政策性不足,需要接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考核,以及股東的ROE、ROA考核,風險撥備支持、資金補貼等風險補償機制不到位,在開展政策性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時因缺乏政策性扶持而顯得力不從心﹔三是國家對融資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力度小,近年來,盡管中央財政和各級省市政府對擔保公司補貼總額大幅增加,但相對中小企業的高風險特性,擔保公司的風險仍難以得到有效補償。據統計,2013年中央財政的補貼金額不足行業在保余額的千分之一,補貼的發放亦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與損失補償不直接挂鉤。
三、國家對小企業扶持政策存在的不足
近年來,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針對小企業融資及擔保行業發展的扶持政策,為緩解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現有小企業扶持政策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小企業政策性扶持資源分散,涉及小企業的扶持政策由政府多個部門在管理,且各部門均有部分對小企業的補貼資金,資源較為分散,整體效率和效果受到影響﹔二是政府扶持小企業的管理模式有待於優化,目前,政府的各類企業扶持政策,以政府直接對企業給予項目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扶植為主,受眾面有限,真正受益的小微企業相對有限,並且政府補貼金額較小,不能解決小企業發展的資金瓶頸問題。
四、政策建議
建議政府管理“退后一步”,從現有直接介入單個企業補貼的微觀管理,轉變為集中資源,加快推動全國政策性擔保體系的建立。
(一)加快推動各省市地方政策性擔保公司的建立
建議國家督導尚未建立政策性擔保公司的各省市盡快建立﹔對於雖已在名義上建立了政策性擔保公司,但實質上擔保公司政策性不足、職責定位不清的各省市,應督導其在現有的基礎上,盡快改組或重新組建政策性擔保公司,明確其政策性定位,不以盈利為目的,履行政府在扶持中小企業方面的職責。各省市政策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30億元,除做直接擔保業務外,還可開展再擔保業務。在風險分擔方面,對於一般行業,地方政策性擔保公司擔保比例應在70%以上,對於國家重點扶持行業,擔保比例應不低於80%,剩余風險由合作銀行承擔。
(二)組建國家政策性再擔保公司
建議國家集中各類扶持資源,出資組建具有較大規模的、全國性的政策性再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億元,主要為各省市的政策性擔保公司提供再擔保,納入再擔保范圍的企業須為符合國家和各省市產業政策的小微企業。國家政策性再擔保公司不再逐筆審核業務,對納入再擔保體系的地方再擔保公司進行技術輸出和財務監控,促使其規范運作。
(三)加大對國家政策性再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力度
建議將分散在國家各部委的中小企業補貼資金、產業基金等資源進行部分歸並、集中,統一用於為國家政策性再擔保公司進行風險補償。對國家政策性再擔保公司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擔保產生的代償損失,由國家給予70%以上的風險補償,其中對國家重點產業扶持小企業,補償比例應不低於80%,剩余風險敞口由國家政策性再擔保公司自行承擔。
(四)完善政策性擔保及再擔保公司的考核機制
建議改變以往的考核方式,一是以為小企業提供的擔保業務規模、戶數或重點行業領域佔比等為主要考核指標,不進行盈利性指標考核。二是政府財政出資部分不參與公司的分紅,政府對應的分紅資金可留作政策性擔保及再擔保公司的風險准備金,增加資產規模和風險抵抗能力。三是對政策性擔保公司設置代償損失容忍度3-5%。
全國政策性擔保體系的建立,將極大加強商業銀行與融資擔保機構的合作力度,從根本上改善小企業的融資環境。

分享到人人
分享到QQ空間










恭喜你,發表成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