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節最火的既不是春晚,也不是廟會,而是“搶紅包”。作為流量更大的微信紅包,也引發了更多爭議,日前有機構報告指出,微信紅包背后的微信支付涉嫌違反央行規定,或應單獨申請支付牌照。
京華時報記者馬文婷
■事件
機構質疑微信支付違規
第三方研究機構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日前發布報告《“紅包大戰”后遺症及對策建議》指出,紅包在方便與活躍的同時,還存在一些問題。
根據央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的規定,網絡支付機構在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通過合理手段核對客戶基本信息的真實性。具體來說,客戶通過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應當記載相應的銀行結算賬號。客戶通過非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客戶有效身份証件上的名稱和號碼。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報告認為,微信支付作為財付通所提供的網絡支付業務,應當遵循上述規定。報告認為,微信支付上述違規的風險在於,一旦匿名用戶發生交易糾紛、欺詐案件,若收款方為匿名用戶,微信支付隻能提供對方的開通微信時的手機號碼,而完全無法披露收款人的身份信息,使得付款人無法通過合法渠道獲得救濟。這將對金融秩序、用戶合法權益的保護帶來挑戰。
按照央行對支付機構的監管規定,非實名的收款屬於違規行為。不實名支付的情況僅適用於1000元以下的非實名預付卡,但非實名卡僅允許在特約商戶消費,不允許匿名轉賬,更不能贖回。
■體驗
未綁定銀行卡仍可收發紅包
微信官方公布的數據顯示,除夕當天,微信紅包收發總量達10.1億次,是2014年的200倍。在這一可觀的數據背后,是否真的像上文報告中所說,微信支付可以匿名使用呢?京華時報記者了解到,不少首次接觸微信支付的用戶發現,微信紅包確實很方便,不需要綁定銀行卡就能收紅包。
京華時報記者用一個完全沒有綁定過銀行卡的微信號體驗發現,該微信號確實可以順利收到別人發來的微信紅包,也可以在微信群裡搶紅包,收到紅包之后,根據微信提示,紅包進入了“我-我的錢包-錢包-零錢包”裡。
記者發現,這筆錢,如果用戶不綁定銀行卡,是不可以提現的,但是並不代表不可以使用,收到的紅包不僅能給別人發紅包、轉賬給別人,還能用來充話費、買彩票,而在這個過程中,並不需要密碼。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與權益部專家認為,在用戶體驗之外,微信紅包的這些便捷設置源於其忽視了監管規定的實名要求。
事實上,微信不過是個社交軟件,根據監管規定,它是不能承載客戶資金的,不過記者在微信零錢包頁面的最下方看到,“本服務由財付通提供”,而財付通擁有第三方支付牌照。那麼,既然有擁有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運營,是否意味著微信支付就沒有違規呢?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互聯網金融部助理分析師陳莉認為,假如微信是財付通的業務外包商,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支付
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証》核准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准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所以財付通把業務‘外包’給微信,有‘擦邊球’違規之嫌。”
對於這一說法,微信相關負責人表示,微信支付使用財付通底層支付系統,微信紅包在產品設計過程中嚴格遵守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而微信為微信支付搭載了入口及產品平台,並非支付體系“外包”。因此,不存在相關報告中所說的違規問題。
■建議
微信支付獨立申請支付牌照
對於微信支付究竟是銳意創新還是違規,市場人士的觀點莫衷一是。陳莉在報告中建議,從長遠考慮,微信支付應單獨申請支付牌照,擺脫目前無照經營的政策風險。而對於監管來說,這樣也能避免未來支付機構紛紛通過其他第三方軟件類似地提供支付服務,出現各類混淆支付服務主體與服務邊界的情況。
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人士認為,報告指微信支付違規有搏出位之嫌,拿預付卡業務的管理辦法套微信紅包本身可能就是一種錯誤,“微信紅包最多是一種支付賬戶之間的轉賬交易,目前並沒有相關管理規定。”上述業內人士指出,微信紅包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視為一種二級賬簿,既然用的是財付通的業務,備付金自然存管在財付通的備付金當中,“這樣為何還要再申請支付牌照?”上述人士反問。
而銀率網理財分析師毛亞斌認為,微信支付確實存在相關的風險,“在使用微信支付過程中,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難以通過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毛亞斌指出,消費者在開通微信支付時,微信並未給消費者提供相應的合同文本,在發生交易糾紛時,沒有界定權利和義務的依據。未綁卡的用戶無法得知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更無法了解風險責任、糾紛處理的標准。未綁卡用戶沒有支付密碼,微信可以用零錢余額無密碼支付,在無密碼支付過程中,微信無法驗証該過程是否為用戶真實意願。
另一位業內人士認為,尚未綁定銀行卡的用戶在收發紅包時,事實上已經使用了財付通提供的服務,但用戶本人並不知情,這在體驗上可能更加便利,但是在安全性上也許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