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3·15正式實施。網購退貨遭商家無理由拒絕、個人信息遭泄露、被霸王條款欺凌……《辦法》中對這些不法行為的處罰做了詳細規定,消費者利益將得到進一步保護。
《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並列舉了對於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這四種情形。經營者有以上情形之一並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辦法》中還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第十一條中例舉了不正當行為,如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若經營者觸犯相關規定,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貨一售出,概不退換”、“XX公司享有最終解釋權”,這些常出現在格式合同的條款,在《辦法》第十二條中被明確定義為霸王條款。觸犯規定將得到嚴懲:“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記者 馬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