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實施﹔“商品已拆封”不能成拒退貨理由,拒絕退貨最高罰50萬
昨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由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正式實施。其中規定,經營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將受到處罰。
同時規定,“商品已拆封”不得作為電商網店拒絕退貨的理由,故意拒絕或拖延退貨最高將面臨50萬元處罰。
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廣告”
網購時,消費者往往需要向經營者提供手機號、住址等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可能面臨泄露的風險。《處罰辦法》指出,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在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仍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的,都將受到處罰。
工商總局消保局介紹,這裡的個人信息包括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証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經營者必須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
4種行為視為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退貨
在網購無理由退貨中,商家常常以“已拆封”等為由拒絕執行,不少消費者遭遇維權門檻高、難度大。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時,應承擔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由拒絕。若經營者出現“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未經消費者確認,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這4種行為時,將視為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工商部門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最高處50萬元罰款。
此外,對於預付費消費,辦法規定,對退款無約定的,要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如果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也屬於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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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承諾:不退貨提前告知
新京報訊 (記者廖愛玲)海澱工商分局和海澱消協昨天表示,已組織國美在線、中關村在線等10家電商企業作出承諾,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特殊商品,電商須在消費者付款購買前經消費者確認。
按照工商、消協的倡議,電商企業應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特殊商品,消費者付款購買前,電商須先經消費者確認,保証消費者知悉該商品屬於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特殊商品。
另外,電商企業還應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台內其他經營者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方便消費者自主選擇,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海澱工商分局介紹,10家電商企業將於3月31日前完成購物流程、商品頁面等相關平台的修改和完善。(記者廖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