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國家法令允許的“單獨二孩”生育權,僅僅因為“區條例”就消失了?違法審查部門應加緊為權利人提供日常化的救濟管道,才能化解依法治國進程中的這一尷尬。
國家落實“單獨二孩”政策已在全國鋪開。可廣西的田京卻在為自己的初婚生育而發愁。34歲的田京是獨生女,她與合法育有二孩的喪偶男子結婚,按國家“單獨二孩”政策,她的情況可以生二胎,但依據廣西計生政策,作為“→對夫妻”的田京和丈夫已擁有兩個孩子,所以不能再享有生育孩子的政策許可。
盡管廣西衛計委基層指導處的趙姓工作人員也認為,這種情況“的確有些不近人情”,但該區現行計生條例沒有規定這樣的情況可以再生。→個相對樂觀的期待是:區人大正在展開調研,為修改現行條例做准備,“估計年底會有希望”。
明明國家法令允許的“單獨二孩”生育權,僅僅因為“區條例”就消失了?法學家們呼吁對“區條例”進行合法性審查,這正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最為關鍵的問題,也是最為老大難的問題。首先要明確,依法治國的主體是“廣大人民群眾”,而不僅僅是“廣大執法人員”。依法治國所依之法系指“憲法和法律”,而非繁復而雜亂的各色規章與地方法規。當然這次《立法法》修訂也擴大了地方立法權,似乎更為強調法治之下的地方自我治理,以照顧到因地域不同所帶來的執法環境差異。但地方行使立法權有→個基本的原則,就是應在現行憲法與法律之下。在立法法所確定的法律位階中,憲法高於法律,法律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高於地方政府規章。下位法的實質都是對憲法和法律的執行。如果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沖突,此下位法就要因超越立法權限而不成其為執法人員的依據。
這→理論並不復雜。但在立法距離與立法效力似乎成正比的潛規則之下,與上位法相沖突的地方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反而大行其道,成為執法人員手中的“法律利器”。立法法本來為這→現象設計了“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法律沖突解決之道。問題就在於,基層執法人員就不遵守這→憲法性原則,而寧願服從於距離自己更近的下位法又該怎麼辦?
沒有地方條例,國家法律也要施行。區現行計生條例沒有修改,就應該視為無效而直接適用國家法律及貫徹了國家法律精神的國家政策。有地方條例不因上位法改變而及時改變的,同樣需要制度保障讓權利能夠從紙面走到地面。今年“兩會”期間,《立法法》修訂備受關注,各界贊譽也頗多。但在違法審查的具體化上,卻突破不大,留下了遺憾。違法審查部門應加緊為權利人提供日常化的救濟管道,才能化解依法治國進程中的這一尷尬。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雲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