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從權威人士處獲悉,我國多個省份都在積極醞釀薪酬改革實施方案,預計最快年內將陸續通過國務院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審批,並對外發布。
“目前包括上海、北京、山東等省份都在積極推進,一方面是對人社部出台的薪酬改革方案的落實,高管薪酬將會設定比例進行限制。另一方面,建立規范的福利性薪酬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將成為下一步地方國企薪酬改革的重要內容。”上述人士對記者說。
值得注意的是,首個地方薪酬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於近日“落地”。記者從日前召開的廣東省屬企業貫徹落實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座談會上獲悉,廣東省《關於深化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已率先獲國務院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審批通過,並於日前正式印發。
廣東省國資委副主任王奇表示,高管薪酬由三部分構成,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兩部分構成調整為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其中基本年薪將按照上年度省屬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績效年薪不超過基本年薪的2倍,績效年薪調節系數最高不超過1.5﹔任期激勵收入則不超過年薪總水平的30%。此外,選聘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將鼓勵逐步增加市場化選聘人員比例。
記者了解到,廣東省國企負責人2014年度的業績考核與薪酬兌付將參照上述方案精神,在2015年操作落實,最快新一年的薪酬水平將於6月底前落實。據初步測算,按照新的薪酬體系,廣東省國企負責人將普遍降薪30%。
不僅如此,廣東省的方案還對地方國企負責人經營期責任追究和福利性待遇等劃定了“紅線”。經營性虧損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應適當下調,任期內出現重大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省屬企業負責人承擔的責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發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已離職或退休的企業負責人亦不能免責。
另一方面,方案明確省屬企業負責人不得在兼職企業(單位)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不得在國家和廣東省規定之外領取由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發放的獎金及實物獎勵。同時規定,企業負責人存在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薪、享受超標准福利性待遇等行為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組織處分和經濟處分,並追回違法收入所得。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李錦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廣東已經公布的地方薪酬改革實施方案中可以看出,地方國企薪酬改革延續了央企薪酬改革的原則和核心,用薪酬改革鼓勵市場化選聘的推進,鼓勵政企分開,特別是沒有回避最為核心的隱性收入問題,可以看出改革的決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