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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布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015年05月14日10:49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5月14日電 (記者喬雪峰)國務院辦公廳近日正式印發了修訂后的《國家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新《預案》)。新《預案》共分為7章,分別為總則、組織指揮體系、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后期處置、保障措施和附則。

與2005年實施的《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相比,新《預案》針對近年我國應急管理法規不斷完善和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形勢,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

一是擴大並重新界定了預案的適用范圍。將適用對象擴大至“城市軌道交通”,包括地鐵、輕軌、單軌、有軌電車、磁浮、自動導向軌道交通和市域快速軌道等。將適用范圍明確界定為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等情況引發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並明確了與相關預案的銜接。

二是健全了組織指揮體系。按照統一領導、屬地負責的應急原則,明確了國家、地方的組織指揮機構及其相應職責,並要求地方根據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專家組對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三是完善了監測預警機制。要求加大對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對各類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細化了預警信息發布和預警行動措施,從預警信息發布、預警行動和預警解除三方面進行了系統規定,並對日常監測、風險分析、和信息報告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四是界定了事件分級標准和分級響應機制。將突發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級別,並明確了劃分標准。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五是提高了處置評估要求。要求運營突發事件響應終止后,由人民政府及時組織對事件處置過程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六是完善了應急保障措施。明確了通信、隊伍、裝備物資、技術、交通運輸和資金六方面的保障措施,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保障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這次修訂是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職責由原建設部調整到交通運輸部背景下,積極應對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快速發展新形勢和適應不斷完善的法規應急預案體系環境的要求,總結近年來國內外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經驗,通過反復研究和論証完成的。

新《預案》要求,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工作,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本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責編:喬雪峰、夏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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