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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類罪亟須輕罪化

2015年05月18日03:54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非法集資”類罪亟須輕罪化

建議“非法集資”類罪輕罪化,明確提議在刑罰方面,應廢除集資詐騙罪的死刑,法定刑的設置比照盜竊和普通詐騙罪,應低於盜竊罪、普通詐騙罪的處罰。

近年來企業集資問題很多,往往被視為洪水猛獸。確實,企業集資的社會影響較大,容易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

之前媒體關注的吳英案等,都存在最終判決之前由政府組成的資產處置小組非法處置企業資產的事件。而且,司法部門在計算企業“集資詐騙”總額時,往往不分所涉案金融是否涉及實際詐騙行為,而採取簡單累計的方式,由此加大了企業家“非法集資”的總額。這種做法雖然有利於司法部門按照案件的大小來論功行賞,但是很容易加重對企業家的定罪。

對“非法集資”類罪的處置,我國還亟須徹底改革思路,進行諸多立法和司法改革。

首先,需要廢除這方面的死刑罪,實行輕罪化。最近我與法學家徐昕教授聯合主持的《非法集資類罪問題與修法研究》總報告發布。課題組聯合呼吁廢除“非法集資”死刑,提出“先民后刑”的定罪思路,建議“非法集資”類罪輕罪化,明確提議在刑罰方面,應廢除集資詐騙罪的死刑,法定刑的設置比照盜竊和普通詐騙罪,應低於盜竊罪、普通詐騙罪的處罰。

可以看到許多發達國家與地區基本上不設專門的“非法集資罪”,而是把不合法的各種集資行為和詐騙行為兩者分開處理,而且兩者都屬於輕罪,即便詐騙金額巨大,也不至於構成死罪。舉個例子來說,可以從美國歷史上最大的麥道夫“龐氏騙局”來看如何對金融運作中的不法行為定罪。2009年6月29日,紐約聯邦法院對其多罪並罰,刑期累加,判處其150年有期徒刑,不予保釋。這意味著麥道夫將在監獄中度過余生。法院同時還判決沒收麥道夫約1700萬美元財產。麥道夫由於詐騙金額巨大,觸犯多項罪行,刑期超長,但這種超長有期徒刑相對於中國的死刑仍屬於輕罪。而且它優於中國的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其次,對集資企業家“非法集資”行為的處置,要考慮“善意忽視”原則與比例原則相結合。集資企業家在集資和經營過程中,難免會有不規范甚至不合法操作。這裡,對集資企業家這些操作的司法處置,需要結合“善意忽視”原則和比例原則。要更加重視法理,從法理上理解和把握法條,不擴大化處理,要做到定刑適度,不能把不屬於“集資詐騙”的金額也算在其中。

要多揣摩法律的精神是什麼?法理是什麼?如果這麼去想,那麼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應該把集資企業家抓起來判刑,這是因為隻有極少數的企業集資才是惡意欺詐。企業家集資也好,銀行借款也好,都需要以誠立本。但是實際運作過程中,恰恰資金的運用因其存在可替換性而容易發生更改。這一點與地方政府在混用各種資金的操作有點像。這種無意的違規與惡意的欺詐似乎很難分辨。實際上,在無証據之前,認定為善意或者無意是必要的。所謂無罪推定,就是這個道理。對於惡意欺詐,則需要嚴格依法處置。

再者,企業集資案的處置還需要區分企業行為和個人行為,不宜把企業行為簡單歸為企業家個人的責任。為何總會有集資企業家選擇跑路或者跳樓的事兒,說明我國企業集資案對企業家個人量刑較重,而對企業則是消極變賣資產的態度。政府在將來可能需要更多關注對企業資產的托管保全和在此基礎上的對企業“非法集資”行為加以處置。我國也還沒有個人信用破產法,而個人信用破產實際上是對債務人的某種有限保護。個人資不抵債,可以申請個人信用破產。破產之后,個人的資產和收入主要用於抵債,隻留必要消費部分應付個人生活所需。這幾年中,企業家個人連持信用卡的機會和資格都沒有。在幾年之后,他的信用才能得到恢復。

最后,我國需要引入全口徑的企業和個人征信體系,包括銀行信貸、民間借貸、擔保抵押、違法違規等全口徑記錄。這個系統類似德國私人公司辦的SCHUFA征信系統。除了上述記錄之外,個人逃票、負債、賴賬等所有記錄均納入其中。如果有這些行為,個人就業、租房、銀行開戶均會受到影響,難以在欠債不還情況下逍遙生活。

□馮興元(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責編:值班編輯、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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