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推進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完善財稅支持政策,為企業“走出去”提供支持和服務。隨著我國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快,企業遭遇的跨境稅收問題日益增多,通過國家間稅收協定,可以為企業避免雙重征稅和解決涉稅爭議提供法律支持。我國稅收協定的現狀如何?企業“走出去”的過程中會遇到哪些稅收問題?稅務部門又能夠為企業提供哪些支持?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5月21日在中國政府網的在線訪談中,對此進行了解讀。
簽訂101個稅收協定和安排,數量僅次於英國,覆蓋了“走出去”較多的國家和地區
“稅收協定指的是對所得或者財產如何避免雙重征稅、如何在國與國之間防止偷漏稅達成的協議。”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朱青介紹說,稅收協定屬於國際法的范疇,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國際法高於國內法,所以企業“走出去”如果到沒有與我國簽訂協定的國家,實際上就是按照對方的國內法來征稅。但如果到了與中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就可以按照協定,也就是國際法來執行。
目前,中國已經與99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加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共有101個協定和安排,覆蓋范圍較為廣泛,既覆蓋了對我國內地投資比較多的國家和地區,也包括了目前我國內地對外投資比較多的國家和地區。就協定規模來看,我國僅次於英國的近120個協定。
“無論是談新的協定還是修訂老的協定,都要把支持‘走出去’作為協定談簽的重要原則。”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文欽說,近年來,國家一方面圍繞我國企業“走出去”的重點地區、“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協定談簽工作﹔另一方面,加大稅收協定執行力度,推動締約對方主管當局為我國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提供便利。
稅收協定稅率往往低於東道國國內法稅率,降低企業稅收成本
“我們是‘走出去’比較早的中央企業,企業經營遇到的境外稅收問題也比較多,稅收協定對‘走出去’企業的確非常重要。”東方電氣集團有限公司總會計師文利民介紹,作為全球主要的發電設備供應商和電站設備承包商,東方電氣的產品已經在全球50個國家運行,在20多個國家有承接的電站工程,但初到一個新地方的時候,因為對當地的稅收環境不熟悉,無論投資還是承接工程,稅收的不確定性一直是企業面臨的潛在風險。如果簽訂了稅收協定,稅收確定性就很明確了,企業就可以按照協定辦事。遇到稅收爭議時,還可以爭取我國稅務部門的支持,通過稅收協定項下的雙邊協商機制解決爭議。
“稅收協定的工具箱裡,為‘走出去’企業解決稅收問題提供了若干工具,企業把這些工具用好用足,對於增強企業競爭力和防范稅收風險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王文欽表示,稅收協定對於企業主要有四方面作用,一是消除雙重征稅,降低“走出去”企業的整體稅收成本﹔二是增強稅收確定性,降低跨國經營稅收風險﹔三是降低“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的稅負,提高競爭力﹔四是當發生稅務爭議時,提供相互協商機制,解決存在爭議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稅收協定稅率往往低於東道國的國內法稅率。以俄羅斯為例,其國內法對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標准預提所得稅率均為20%,而根據我國與其最新簽訂的協議,利息的預提稅率為0,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率為6%,這就可以明顯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增強“走出去”企業的競爭力,給企業帶來真正的實惠。
“現在很多企業到國外投資經營遇到稅收問題,首先想到的不是找稅務機關解決,而是私了,想著花幾個錢就能搞定,這是對稅收協定缺乏了解的表現。”朱青說,不管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都有權享受稅務部門提供的稅收服務,稅務總局已經出台專門文件,規定“走出去”企業遇到了問題或者在東道國遇到了不公平待遇和歧視,向省級稅務部門提出后,10日之內省級稅務機關就要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總局則要在20日之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