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展開,海外資產監管已日益成為企業關注的焦點問題。筆者認為,海外資產監管更要抓住公司治理這企業“牛鼻子”。以企業自身監管為主,尤其要發揮董事會、監事會的作用。國有資本即將大量“出海”,制定有效的海外資產監管制度更是刻不容緩。
前不久,董大勝關於海外資產審計的發言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一時,人們的關注點多集中在審計上。其實,我國目前審計力量非常有限。想法雖然很好,但是條件不夠。目前境外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很多,還是從央企自身抓起為好。追究原因,首先是企業境外機構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境外機構管理機制不能適應國際市場競爭需要。目前很多企業的境外機構大多實行承包經營式的管理模式,在產權關系仍不明晰的情況下,這種管理模式很難保障國有企業出資人權益,容易使境外機構過度關注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忽視對境外資產的管理和控制,造成境外國有資產流失。其次,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監管機制和風險防范、內控體系缺失。再次,企業境外機構財務基礎工作和財務管理仍不夠規范和健全,給境外資產管理帶來難度,同樣造成了境外國資大量流失。當然也包括審計監察環節薄弱的問題。
毫無疑問,監管央企海外資產是一個系統的工程。但是做事要抓住要害,抓住關鍵問題,用句老話說便是抓“牛鼻子”。海外資產監管的主體還應是企業自身。規范境外企業的治理模式,結合監管要求和所在國(地)法律,建立科學的公司治理結構,從體制上防止企業發生因決策失誤或者惡意侵害等各種原因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情形。
最重要的還是發揮公司董事會的決定性作用。要通過公司章程或公司內部管理文件加強董事會或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主體對投資決策權的控制,明確董事會的權責,實現董事會對境外投資有效控制和對經理層的有效監督,構建對境外資產保值增值負責的具有科學組織結構的企業內部決策主體。再應是加強公司監事會的職能作用,防止動機多元化的經營者行為與追求投資利潤最大化的出資人目標相矛盾,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導致國有出資人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失控及內部人控制,以法律形式或者公司章程明確監事會的職責范圍和監管目標,隨時發現並糾正經營管理行為的偏差。在經營層面考慮,要加強企業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通過績效評價與考核,建立管理人員的收入與企業績效相挂鉤的激勵機制,調動境外企業經營者的積極性,並建立境外企業經營者的行為規范體系,有效約束經營者背離出資人利益的行為。
從公司治理角度看,還有很多事要做。譬如加強對境外企業的財務監管,制定國有境外企業財務監管辦法﹔建立和完善境外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懲處力度﹔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內部設立專門的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專司境外國有資產的跟蹤管理。
加強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管是一個大課題,要找准監管的責任主體,把監管的事情做在前面,而不是后面。我們需要在總結現有公司治理不足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採用創新的思維和創新的管理方式。尤其是公司董事會要從公司治理角度抓好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管,不能把注意力停留在事后的海外資產審計上。
(作者為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