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6月10日電 (孫陽)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下達了第2批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以下簡稱“置換債券”)額度。近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請問下達第2批置換債券的背景是什麼?
答: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是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既定政策安排。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預算法》修正案規定,地方政府債務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地方政府存量債務是新預算法實施之前形成的,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進行置換,是規范預算管理的有效途徑。為此,2014年9月21日,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簡稱43號文)明確,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可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
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也是穩增長、防風險的重要舉措。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地方財政收入增速持續放緩,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有利於保障在建項目融資和資金鏈不斷裂,處理好化解債務與穩增長的關系,還有利於優化債務結構,降低利息負擔,緩解部分地方支出壓力,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項目建設。
為貫徹落實新《預算法》和43號文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於2015年3月下達了第1批10000億元置換債券額度,近日下達了第2批10000億元置換債券額度。
問:請問第2批置換債券如何發行?
答:為切實指導地方做好置換債券發行工作,在總結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成熟經驗的基礎上,我部印發了《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83號)等文件。針對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的不同特點,為進一步豐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方式,我部與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研究印發了《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2015年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5〕102號)。
按照上述文件規定,置換債券可以採取公開發行和定向承銷兩種發行方式。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置換債券,由地方財政部門與銀行等特定債權人按市場化原則協商,進行定向承銷。不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的置換債券,仍採用招標、公開承銷等方式公開發行。
目前,一些地方在開展第1批置換債券發行工作時,已經按要求採取上述發行方式,債券發行總體平穩順利。需要說明的是,江蘇省作為2013年地方債自發代還、2014年地方債自發自還試點省份,債券發行基礎相對較好,今年地方債發行額度也較大。為做好今年地方債發行工作,江蘇省積極籌備,原定於4月23日發行首批債券。但由於當時我部與人民銀行、銀監會正在積極研究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置換存量債務問題,為做好公開發行與定向承銷之間的政策銜接,江蘇省主動推遲了債券發行。在財政部等三部門印發通過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文件后1周左右,江蘇省通過公開方式完成了首批債券發行,金融機構參與踴躍。
問:請問如何確保第2批置換債券資金償還存量債務?
答:第2批置換債券資金必須用於償還審計確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中2015年到期的債務本金,地方政府已經安排其他資金償還的,可以用於償還審計確定的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其他債務本金﹔優先置換高息債務﹔不得用於償還應由企事業單位等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不得用於付息,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為加強債券資金管理,我部在向各地下達債券額度時嚴格要求:一是置換債券中的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必須分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二是採用招標、公開承銷等方式發行的債券資金置換存量債務時,本級財政部門、存量債務債權人、債務人、有關主管部門要共同簽訂協議,明確還款金額、還款時間及相關責任等,由各級財政部門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協議規定和償債進度直接支付。採取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的債券資金置換存量債務時,不涉及資金流動,也不會存在挪用的情況。三是要求置換債券償還存量債務嚴格逐筆對應到2013年政府性債務審計確定的存量債務項目,省級財政部門要認真統計置換債券償還存量債務的分項目情況,並報財政部預算司、國庫司及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備案。四是要求省級財政部門和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加大監管力度。對違規組織債券發行、改變債券資金用途等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問:請問對在建項目后續融資有什麼制度安排?
答:為確保改革平穩過渡,防止資金鏈斷裂,43號文明確,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項目,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
為全面落實43號文要求,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財政部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0號),就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提出意見。明確:對融資平台公司在建項目,區分存量和增量依法合規進行后續融資。存量融資部分,對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合同並已放款的在建項目貸款,合同尚未到期的銀行要按照合同約定繼續發放貸款,合同已到期的銀行可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協商修訂借款合同,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增量融資部分,優先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不能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由地方政府依法發行政府債券解決。
上述規定與43號文一脈相承,嚴格界定了在建項目后續融資的總體要求、適用范圍和重點任務,有利於依法合規積極支持融資平台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確保在建項目有序推進,切實滿足實體經濟的合理融資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
此外,我部在下達2015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券額度時,明確要求新增債券資金要用於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方向,優先用於保障在建公益性項目后續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