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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8類常見旅游合同“霸王條款” 你“造”嗎?

李建平

2015年06月12日18:50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盤點8類常見旅游合同“霸王條款” 你“造”嗎?

  近年來,不少旅行社常常以“溫馨提示”“特別說明”“補充協議”等形式,對旅行社與消費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做出不利於消費者的安排,嚴重損害游客合法權益。這些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口氣強勢,不容商量,被俗稱為“霸王條款”。黑龍江省工商部門針對常見的8類旅游合同“霸王條款”進行了詳解,希望引起廣大消費者注意。

  一、“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工商部門認為,此條款未考慮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雙方的責任,既違背了公平原則,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加重了旅游者責任,排除了旅游者權利。

  二、“額外費用,旅行社不予承擔”。常見表述為“對因交通延誤、戰爭、大風大霧、政變、罷工、自然災害、飛機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時間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額外費用,旅行社不予承擔”。工商部門認為,交通延誤一般認為不屬於不可抗力,這個規定擴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圍,也就擴大了旅游經營者的免責事由范圍,加重了旅游者的負擔,有違公平原則。因此,這種規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風險分擔的立法原意,違背公平原則,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三、“財物丟失旅行社不負責”。在一些旅行社的合同、行程單、網頁上有如下“溫馨提示”:請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如有財物丟失,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工商部門認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旅行社對於旅游者的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單方免除其法定義務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四、“地接社調整行程后的額外費用由消費者承擔”。常見說法是“地接社在與全體游客溝通確認后有權調整行程,由此而產生的行程之外費用由游客自理,組團社隻負責退還行程中未發生之費用,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工商部門認為,旅游者與地接社協商一致、變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游者。由此造成的其他損失和責任,歸因於地接社的,旅游者既可要求地接社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向地接社追償。

  五、“出票不得更改、簽轉、退票”。“合同一經簽訂且付全款,團隊機票、列車票、船票即為出票,不得更改、簽轉、退票”。工商部門認為,將旅游者簽訂合同並支付價款視為團隊機票、列車票、船票的出票,明顯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事實﹔由此否定旅游者更改、簽轉、退票的權利,屬於不公平交易條件。

  六、“單男單女享用單人間補齊房價差”。諸如“遇單身男女,我社有權拆夫妻,或按加床處理”“如出現單男單女,旅行社盡量安排該游客與其他同性別團友拼房﹔如不願拼房或未能拼房,請補齊房差以享用單人房間”等。工商部門認為,在包價旅游合同中,相關費用已事先在書面合同中約定,補齊房差會增加旅游費用,是對合同實質性條款的變更。

  七、“因游客個人原因不能成行的游客承擔違約責任”。一些旅行社規定:游客因個人原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按照相關標准承擔違約責任,其中包括在出發前2∼1天以內通知的,收取團費的100%的違約金。工商部門認為,此類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可能過分高於因旅游者違約給旅游經營者造成的損失,有違公平原則。

  八、“不成團旅行社不作任何賠償”。一些旅行社在網站上“特別提示”:此線路如不成團,旅行社將提前兩天通知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不作賠償。工商部門表示,旅游法第63條規定,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無論是境內旅游還是出境旅游,旅行社僅提前兩天通知改期、改線,都會損害旅游者的利益。(記者李建平)

(責編:沈光倩、楊虞波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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