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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二審王老吉加多寶“紅罐之爭” 庭審六大焦點

馬學玲

2015年06月17日07:49  來源:中國僑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最高法二審王老吉加多寶“紅罐之爭” 庭審六大焦點

最高法二審王老吉加多寶“紅罐之爭”庭審六大焦點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合並審理上訴人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上訴兩案。新華社記者王茜攝

  中新網北京6月17日電(記者 馬學玲)16日,持續近三年的王老吉、加多寶“紅罐之爭”訴訟糾紛案打到最高法。在當日的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就六大爭議焦點展開激辯。

  “王老吉”與“加多寶”之爭由來已久,雙方所涉糾紛包括侵害商標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虛假宣傳等訴由的多個案件,爭議標的總金額已超過30億元。本案的紅罐涼茶包裝裝潢之爭,是王老吉與加多寶系列案件中的核心訴訟,也是目前雙方唯一進入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程序的案件。

  此前2014年12月19日,廣東高院曾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加多寶公司構成對廣藥集團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的侵害,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廣藥集團經濟損失1.5億元及合理支出26萬余元。加多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就兩案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合並審理上訴人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多寶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老吉公司”)、廣州醫藥集團(以下簡稱“廣藥集團”)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上訴兩案。

  焦點一

  ——加多寶公司和廣藥集團在本案中請求予以保護的特有包裝裝潢的具體內容和載體是什麼?

  “加多寶公司請求保護的包裝裝潢是一個由顏色、文字等組成的有機的識別整體,但我們認為,文字的內容和含義不屬於包裝裝潢的組成部分。”

  加多寶方面據此表示,加多寶公司現在生產的紅罐涼茶沒有‘王老吉’三個字,如果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包含該商標的話,那麼加多寶公司的行為就沒有侵犯廣藥集團的權利。

  加多寶公司還指出,一審判決認為本案包裝裝潢不能脫離王老吉商標單獨存在,該說法是不成立的。一審判決的錯誤就在於將知名商品等同於商品名稱。

  王老吉公司則表示“贊同一審判決對知名商品的認定”,並指出,涉案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包括“王老吉”文字是不可爭議的,這是客觀存在的。對方在上訴狀中給出了模糊概念,認為本案爭議的包裝裝潢不包括“王老吉”文字,這是錯誤的。

  “本案所涉案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色彩、圖案、文字已經是一個整體,成為消費者辨識的重要標志。”王老吉方面稱,本案知名包裝裝潢的載體是“王老吉涼茶”,涉案知名商品是王老吉涼茶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

  焦點二

  ——如何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品包裝裝潢提供的保護與商標法對商標標識提供的保護二者之間的關系?

  在第二個爭議焦點中,包括“如何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品包裝裝潢提供的保護與商標法對商標標識提供的保護二者之間的關系”等三個具體問題。

  加多寶方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裝潢的保護是以知名商品為基礎的,一審法院認為裝潢權是商標權的附屬物,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廣藥集團則指出,本案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而不應適用商標法。

  廣藥解釋稱,本案適用什麼法律,關鍵在於被控侵權的行為究竟是發揮了商標功能還是裝潢功能。對方使用的裝潢不是單獨使用王老吉商標,而是構成了一個整體,所以本案發揮識別作用的不是商標,而是裝潢。

  焦點三

  ——加多寶公司和廣藥集團主張本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歸屬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是什麼?

  加多寶公司表示,裝潢權是因為使用產生的,將裝潢實際使用於知名商品的行為就是裝潢權的權利人,知名商品的權利人就是裝潢權的權利人,所以,加多寶公司就是涉案裝潢權的權利人。

  “廣藥自己的商品不是知名商品,所以不是涉案裝潢的權利人。廣藥使用涉案裝潢是為了搭便車,使消費者誤認,這正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要禁止的行為。”加多寶方面說。

  廣藥集團則主張,王老吉涼茶特有包裝裝潢權益歸屬廣藥集團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目的,符合保護消費者利益,也符合公共利益。

  焦點四

  ——兩案所涉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加多寶方面認為,加多寶公司使用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並且,廣藥集團紅罐裝潢與加多寶公司紅罐裝潢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侵犯加多寶公司合法權益。

  廣藥集團則堅稱加多寶公司在涼茶產品上使用涉案裝潢侵犯了廣藥集團的合法權利,“商標許可合同到期后,無論是鴻道集團還是加多寶公司已經喪失了繼續使用涉案裝潢的權利基礎,仍採取了一系列宣傳行為,主觀惡意明顯。”

  加多寶公司對此表示,在商標許可合同終止后,雙方都有后合同義務。加多寶公司的商品自始至終都沒有變過,就是紅罐涼茶,且在1996年就進入市場。而廣藥集團是后進入市場的。為什麼要把后合同的義務強加給加多寶公司?

  王老吉公司指出,“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如果加多寶享有相應的權利,則王老吉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是加多寶不享有權利。”

  焦點五

  ——如果一方當事人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如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這個案件中賠償不是我們的主要目的,我們要的是繼續生產和使用涉案包裝裝潢。”加多寶方面說。

  王老吉方面則表示“我們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廣藥集團主張以加多寶公司的侵權獲利作為請求賠償的基礎,賠償的數額是1.5億元,賠償的時間段為2011年12月至本案終審判決為止。

  對此加多寶公司回應稱,廣藥集團不是涉案知名商品的經營者,也未提供任何一份証據証明其受到何種損害,其賠償主張無事實依據。

  焦點六

  ——一審法院是否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

  一審法院接受廣藥集團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的作法,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對此,加多寶公司認為,這違反了法律關於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証期限屆滿前提出的規定,屬於程序違法。

  廣藥集團辯稱,“廣藥集團所做的所有變更都是在4月15日之前。5月 15日當庭,僅僅對賠償數額的計算期限進行了確認,不屬於對訴訟請求的變更。”

  另外,一審法院准許王老吉公司、廣藥集團在開庭審理時補充提交証據的作法,是否違反了相關規定?

  加多寶方面表示,王老吉公司在2013年5月15日庭審中當庭提交的十三份証據,屬於超出舉証期限提交的証據。一審法院以廣藥反對為由駁回加多寶公司延期舉証申請,卻採信廣藥超期舉証,且未在判決中如實記錄,剝奪加多寶公司訴訟及實體權利。

  廣藥集團回應稱,一審法院考慮到案情復雜,難以在舉証期限屆滿前收集到全部証據,且由於在舉証期限屆滿前2 日才收到加多寶公司反駁的証據,所以允許廣藥集團提供証據。

  在各方最后陳述完畢后,本案審判長、最高法知識產權庭庭長宋曉明表示,“如果願意接受調解,請在庭后7日內告知合議庭並提供調解方案﹔如果不願意調解,也請盡快告知合議庭。”(完)

(責編:楊迪、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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