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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高速公路收費期限擬延長至30年

張彬

2015年07月22日07:38  來源:經濟參考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經營性高速公路收費期限擬延長至30年

  7月21日,交通運輸部向社會公布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稿)》(簡稱《修訂稿》)。《修訂稿》明確,高速公路收費期屆滿后,可重新核定收費標准,實行養護管理收費﹔經營性高速公路的收費期限由最長不得超過25年調整為不得超過30年。

  隨著一批批收費公路收費期限屆滿,收費公路未來的走向引人關注。據記者了解,早在2013年交通部就組織起草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簡稱修正案),修正的主要內容是收費公路免費政策的實施、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如何調整。其中新增部分是,國家實施免費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響的,可通過適當延長收費年限等方式予以補償﹔高速公路因改建擴容增加投資需調整收費年限的,可依據本條例有關規定重新核定﹔還貸、經營期滿后,除由公共財政承擔養護費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則收取通行費,收費年限可按照公路的兩個大修周期進行核准。

  接近交通部的消息人士表示,這個《修正案》未獲得國務院法制辦通過,國務院法制辦要求重修。

  交通部法制司副司長魏東介紹,此次《修訂稿》修訂遵循了四個原則:一是“用路者付費”原則,未來收費公路將基本為高速公路﹔二是政府性債務風險可控原則﹔三是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原則﹔四是加強政府監管原則。

  《修訂稿》明確:收費公路以高速公路為主體,其建設、養護、管理資金除一般公共預算投入外,通過政府舉債、社會資本投資、征收車輛通行費等方式籌集。

  2004年發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修訂后的內容為:特許經營高速公路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30年,但是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高速公路,經批准可以超過30年。另外,此次對政府收費公路的償債期限不再設置期限,而是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統借統還核定。

  《修訂稿》指出,政府統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債務償清后,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准,實行養護管理收費。特許經營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后,由政府收回統一管理,與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收費公路中處於償債期的高速公路實行相同收費標准,統一收費。

  另外,記者注意到,原《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的“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建對公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以及“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等內容被刪除。

(責編:孫博洋、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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