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記者27日從海關總署獲悉,自7月27日起,海關全面推行“匯總征稅”的稅收征管新模式,即對符合條件的進出口納稅義務人實行“先進口后征稅”政策,對在一個月內多次進口貨物應納稅款實施匯總計征,以進一步提高貿易便利化,降低通關成本,促進外貿發展。
海關總署關稅司副司長高瑞峰告訴記者,所謂匯總征稅,就是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實現“先放后稅,匯總繳稅”,改變了海關傳統的“逐票審核、先稅后放”的征管模式,是海關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內容。
在外貿數據低迷的背景下,匯總征稅改革將有利於降低企業通關成本,促進外貿發展。2015年上半年,我國進出口總值11.53萬億元人民幣,比去年同期下降6.9%。其中,出口6.57萬億元,增長0.9%﹔進口4.96萬億元,下降15.5%。海關總署署長於廣洲此前曾強調,改革稅收征管模式,全面推廣集中匯總征稅,以此促進外貿進出口穩定增長。
據悉,匯總征稅改革於2013年10月開始實施試點,截至2015年6月,參與試點海關28個,企業81家,匯總征稅150億元,涉及報關單6.4萬票,取得明顯成效。
該項改革明顯降低了企業納稅成本。江西某銅業生產公司是試點企業之一。匯總征稅以來,該公司從原來的每月多次減少為每月集中繳納一次稅款,繳稅頻率大幅減少,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因為無需繳納稅款即可先行提貨,大大提高了通關效率。據測算,匯總征稅開展以來,該銅業生產公司降低直接經營成本120余萬元。
針對匯總征稅是否會帶來稅收流失風險,高瑞峰表示,匯總征稅企業應向屬地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提交總擔保。總擔保形式包括保証金和保函,匯總征稅必須以稅款擔保為前提。企業進口貨物時,擔保額度自動扣減﹔繳納稅款后,擔保額度自動恢復。即每筆進出口貨物是在足額擔保的前提下放行,超出擔保額度后,需改為逐票征稅模式。因此,稅款安全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