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老齡辦數據,2020年我國老年人口將達2.48億,老齡化水平為17%。老齡化社會的加速到來使得養老保險問題愈加重要和緊迫。
然而,《經濟參考報》記者在採訪中卻發現,當前在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三大支柱中,社會養老保險“有賬缺錢”,企業年金“有名無實”,商業養老保險“有心無力”,事關長久穩定的養老問題隱患重重。
2019年職工養老金缺口將超萬億
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居民最主要的養老保障方式,但記者在北京、江蘇、安徽、江西等多地採訪發現,當前社保基金缺口不斷擴大,未來養老資金嚴重不足。
職工養老征繳收入增長明顯低於支出增長,養老基金收支缺口愈加明顯,一些省份早已收不抵支。人社部6月30日發布的“2014年中國社會保險發展年度報告”顯示,在剔除財政補貼后,全國養老金“虧空”正在逐年擴大。而目前在全國30多個省份中,其實已有18個省的養老保險征繳收入是大於支出的。國家人口發展戰略研究課題組預測,2019年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缺口將達1.21萬億元。
除老齡化進程加快外,我國現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養老金保險模式(簡稱“統賬結合”)是造成基金蓄水池無水可蓄的主因。當前,社會統籌部分養老金收入持續減少,而退休職工養老金支付不斷增加,養老金統籌收不抵支。同時,由於財務上實行基金混賬管理,允許統、賬基金相互調劑使用,使得個人賬戶積累被用於支付統籌賬戶不足部分,形成了形式上個人積累,而實質上空賬運行的狀況,后果是到該支付養老金時,有賬目記載而沒錢支付。
數據顯示,我國個人賬戶理論記賬額2007年為1.2萬億元,到2012年應接近3萬億元﹔而空賬額度在2007年就突破1萬億元,2012年突破2.6萬億元,做實的個人賬戶額度2012年僅實現3396億元。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秘書長鄭偉表示,隨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如果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未繳部分視同繳納,將形成數萬億元的“缺空”,對已經緊繃的養老金總盤子帶來巨大壓力。隨之而來的,是財政補貼逐年增加,各級政府負擔日益沉重。
商保資產GDP佔比
不及美國1�40
在第一支柱面臨巨大風險時,國際經驗中大多國家更倚重的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和第三支柱商業養老保險在我國卻長期遇冷。
一方面是企業年金“有名無實”。自2004年《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管理試行辦法》頒布以來,我國企業年金規模有所增長,但建立企業年金主體過於單一。
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總經理吳志遠說,企業年金主要集中在壟斷性行業和高盈利性國企,且缺少全國統一、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發揮。
另一方面,商業養老保險卻“有心無力”。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國外養老體系中普遍發揮主導作用的商業養老保險,在我國呈現小而弱態勢,無力彌補社保基金的不足。
據專家介紹,美國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第二支柱企業養老金和第三支柱個人退休賬戶養老金構成比約為17%:53%:30%,企業和個人負擔超過80%﹔而我國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佔比約為82%:18%,第三支柱商業養老保險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這一模式導致政府在養老體系中負擔超過80%。
新華保險總裁萬峰說,截至2012年底,我國商業養老保險總資產2078億美元,佔GDP比重僅為2.52%。而同期美國養老保險資產16.85萬億美元,佔GDP比重為108%。商業養老保險之弱勢可見一斑。
與捉襟見肘的商業養老保險資產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居民儲蓄面廣量大。萬峰說,美國儲蓄存款佔GDP比重不足5%,我國卻高達近80%,長期以來的個人“積蓄養老”仍為主流。“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放大,居民個人積蓄卻在銀行長期趴窩。”
鄭偉計算認為,若將我國居民個人儲蓄存款、理財資金的5%轉化為養老保險資產,就是3.17萬億元﹔轉化10%,是6.34萬億元……“經過十幾、二十年,就能積累數十萬億養老保險資產,應對老齡化高峰帶來的養老金挑戰。”
亟須深挖商保潛力
彌補社保不足
業內人士認為,國家宜通過政策引導,深挖商保潛力,彌補社保基金之不足,推動我國從“儲蓄養老”向“保險養老”、從“政府養老”向“社會養老”轉型。
微調財稅政策,調動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積極性。人保壽險江蘇分公司副總經理趙忠良認為,稅收優惠撬動作用明顯。“可以考慮擴大覆蓋面,將個人參與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直接抵扣個人所得稅,或者稅前列支。同時,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購買補充養老、醫療都要有稅收優惠引導政策,以吸引投保人以數倍甚至數十倍資金投入養老儲蓄,以較小優惠形成較大的養老金積累。”趙忠良說。
人保財險執行副總裁王和則認為,國家在稅收政策上也要對保險公司給予優惠,以鼓勵其推出相應的產品。
完善養老保險法律保障體系。萬峰建議通過立法鼓勵企業和居民參加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如加拿大,立法強制雇主和雇員參加企業年金計劃,雇主和雇員各按工資5%繳納保險費,居民還可按收入的18%購買養老保險,雇主和雇員繳費、個人購買養老保險均實行遞延稅收政策。此外,一些國家、地區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均有法律規定,防止被擠佔、挪用及管理不當出現虧空風險。
“幾乎所有國家都有養老保險參與者退出約束機制,即參與者不到法定領取年齡而退出,要補交以往的稅收優惠,保証養老保險體系的穩定性。”萬峰說。
王和認為,我國需迫切改變“政府養老”體系建設思路,向“社會養老”轉型。具體而言,就是加大企業年金、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發展力度,逐步提高第二、第三支柱在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佔比,使其在一定時期內超過50%,形成“社會養老”為主,“政府養老”為輔的新型養老保險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