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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曝光老賴引侵犯隱私質疑 網晒法律依據充足

李想

2015年08月19日08:50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多地曝光老賴引侵犯隱私質疑 網晒法律依據充足

  多地曝光老賴引發侵犯隱私權質疑法律專家指出

  透支信用老賴隱私權保護受限

  俗話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欠債不還的老賴,讓人們深惡痛絕。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中山公園門口的電子大屏幕上,滾動曝光一批老賴的個人信息,他們的姓名、身份証號碼、照片、住址等信息一目了然。不少駐足觀看的市民說,把老賴信息曝晒在陽光下感到非常解氣。但也有人提出質疑,此舉是否侵犯了老賴的隱私權。

  公開晾晒老賴的個人信息有法律依據嗎?老賴的隱私權是否受到同等程度保護?法律專家表示,透支了信用的被執行人隱私權的保護會受到限制,老賴不能簡單以隱私權對抗個人信息的公布。隻有法院公布老賴比較敏感的個人隱私信息時,才會涉及到隱私權問題。

  信息曝光逼出潛水老賴

  據悉,漳州市薌城區中山公園門口的電子大屏幕每周更新一次老賴名單。接下來,漳州各縣基層法院也會在縣城人流密集處效仿這一做法。而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最近也在鬧市區LED電子顯示屏上,滾動播放百余名失信被執行人的大頭照片和信息,這在南寧城區法院中尚屬首次。

  電子大屏幕只是曝光老賴的方式之一。近年來,為督促老賴履行生效判決義務,全國法院通過各種方式公開曝光老賴信息。

  比如,福建省龍岩市連城縣人民法院利用微信使用群體主要為80后的特點,挑選10名80后老賴,用圖文並茂的方式進行曝光。連城縣法院利用朋友圈展開“面子攻勢”,鼓勵申請執行人、本院干警、人民陪審員、執行聯絡員利用自己的朋友圈積極轉發老賴信息,迅速擴大曝光信息的受眾群體和范圍。信息發布后一周內,10名老賴中的5人主動履行了執行義務。

  江蘇省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則把印有老賴照片、姓名、住所、身份証號碼和欠債金額信息的公告,張貼到被執行人家門口、附近小區以及鬧市區街道、大型超市等場所。清浦區法院執行局負責人楊海清說,這是法院為破解執行難問題進行的一種嘗試,“名單都是經過仔細甄選的,主要為多次找不到、長期賴賬不還的被執行人,而且都是情節比較惡劣的”。

  楊海清說,貼公告將老賴公之於眾,除了希望更多知情者參與監督並主動提供線索外,主要目的是讓經常玩“躲貓貓”的老賴在輿論壓力和心理壓力下,主動履行法律義務。“被執行人住在哪裡他們就貼到哪裡,讓老賴覺得不好意思,也讓那些與老賴有經濟往來的單位或個人知道他的為人,進一步壓縮老賴的生存空間。老賴的親戚朋友看到了,也會督促他盡快還款。

  網晒老賴法律依據充足

  “各地法院公布老賴信息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的”,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行政與政府法律顧問研究會副主任、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律師介紹說,2013年7月,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明確指出,各級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該規定第四條明確,失信被執行人的身份証號可以公布,隻要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法院都可以根據情況予以公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認為,當一個人欠錢不還,尤其是耍賴不還的時候,其隱私權的保護會受到一定限制。這既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也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隻有法院公布老賴比較敏感的個人隱私信息時,才會涉及到隱私權問題。哪些個人隱私可以公布,可以從公共利益、案件相關以及人格尊嚴三個方面考慮。

  張韜也認為,透支信用的被執行人,不能簡單以隱私權對抗信息的公布。為了識別和區別失信被執行人的身份,有必要同時披露足以區別失信被執行人與其他人的具體身份信息,當然可以公布包括照片、職業等信息。否則,隻公布姓名、身份証號碼,容易造成一些同名的人被誤認為老賴,給其他人的工作、生活帶來麻煩。實踐中,很多法院公布失信被執行人身份証號碼時,將部分數字以星號代替,已經是給失信被執行人留有余地了。

  信息公布有待細化標准

  “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建立、健全時,適當公布老賴的肖像照片、職業和住址,作為一種懲戒手段逼其出山,未嘗不可”。張韜說。

  張韜最近辦理的一起借款糾紛案就遇到了老賴。師傅借給徒弟30萬元資金用以周轉,8個月后,師傅查出患肝癌急需用錢,徒弟卻僅還給師傅1萬元。師傅去世前將債權轉讓給哥哥,其兄起訴追討欠款,法院判決該徒弟還款。但身為上海某公司股東、每天駕駛價值百萬元豪車(現未在其名下)的徒弟卻拒不還款。“這樣的案件中,申請執行人當然希望法院盡可能多地公布老賴信息,以促進執行力度,也能防止其他社會公眾上當”。張韜說。

  張韜告訴記者,我國還沒有個人信息保護法和個人隱私保護法,何種信息屬於個人隱私、何種信息屬於個人一般信息,法律上沒有明確的界定和區分。司法機構公布失信被執行人身份信息時,需要披露多少項信息也沒有相關依據和標准。因此,應當加快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方面的專項立法,對個人隱私的范圍以及與個人一般信息的界限作出明確規定。

  “最高法的規定賦予各級法院公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過程中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張韜認為,公布老賴信息過程中,各級法院應當建立和細化分級、分類標准,對於何種程度的失信被執行人應公布哪些信息、詳細到什麼程度,都應有明確具體的標准。(本報記者 李想 本報見習記者 葛曉陽)

(責編:孫博洋、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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