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落實新預算法和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重要舉措,國務院24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提請審議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議案,標志著我國依法啟動了對地方政府債務的限額管理。
“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是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重要內容。”財政部部長樓繼偉24日受國務院委托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作說明時如是說。
2014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新預算法第35條規定,地方政府債務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及中央國債管理做法,按照新預算法要求,對地方政府債務余額實行限額管理。
樓繼偉說,為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清理甄別辦法,組織各地對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債務進行清理甄別和核查。
據介紹,此次提請審議的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兩塊數字相加而成,一塊是最終甄別確認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債務余額,一塊是2015年3月全國人大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新增限額。
樓繼偉透露,待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后,國務院將在批准的限額內,核定各地債務限額。地方政府在國務院批准的限額內提出本地區債務限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在批准的限額內舉借和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