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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未獲“滿五”減稅 房主告稅務局

王巍

2015年08月26日08:02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賣房未獲“滿五”減稅 房主告稅務局

  在海澱法院前日開庭審理的一樁行政訴訟案中,1998年購房的原告桑女士因2014年才辦房產証,因此無法享受“滿五唯一”的減免稅款政策,在轉讓房產時需全額繳納高達79萬余元的稅費,於是將海澱區地稅局及其第二分所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所開具稅單的違法。被告地稅部門表示,依據房產証認定購房時間符合規定。

  2006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該政策被稱為“滿五唯一”。新京報記者昨日調查發現,在二手房交易中,針對“滿五唯一”政策,出現了買賣雙方先簽訂買賣合同待滿五年再辦理過戶等方式,以達到符合“滿五”政策可以少繳納稅款的目的,但其中也存在不小的風險。

  ■ 庭審現場

  房主:不能“紅頭文件”一刀切

  “我們十幾年的房子,用規范性文件一套,變成幾個月的——用一份規范性文件來証明我們的購房時間,這不也是奇葩証明麼……”桑女士說,2014年她准備將自己16年前購買的房屋出售時,才去辦理了房產証,但地稅局表示,桑女士的購房時間要從辦理房產証當年起開始計算。

  因此,取得房產尚不滿五年的桑女士在轉讓房產時不能享受“滿五唯一”的減免稅款政策,必須全額繳納各項稅款,這意味著,桑女士要繳納79萬余元的稅費,比享受“滿五唯一”規定的稅款多出近60萬元。

  “買房時間隻能根據房產証和契稅”,海澱地稅局及第二分所指出,關於購房時間的認定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規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証明或契稅完稅証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我們住了十幾年的房子,經過稅務局的証明,變成僅住了6、7個月的”,桑女士及丈夫庭審時提出,地稅局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都不屬於法律,算是通稱的“紅頭文件”,其初衷是為了讓法律執行起來更有效,但是“紅頭文件”不能解決全部的問題,在公民財產性收益的問題上,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應該立足於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權益。

  案件未當庭判決。

  ■ 庭后調查

  為“避稅”簽合同滿五年后再過戶

  在法庭上,地稅局的代理人表示,在交易過程中,像桑女士這樣的情況具有普遍性,不少市民因為未能及時辦理契稅和房產証,而無法享受滿五的,但是,如果桑女士認為地稅機關違法,需要拿出法律依據,以法律依據為准繩。

  昨日,記者聯系到就職於一家連鎖房屋中介公司的經紀蔣先生,據其介紹,按照規定,二手房交易時,購房時間僅參考房產証和契稅証明的標准時間,其他証明,地稅機關一概不給“通融”,但是在交易中,買賣雙方還有一套“對策”。

  蔣先生說,不滿五年又想進行房屋交易的買賣雙方很多,一般會採取讓雙方先簽訂購房合同,但不辦理過戶的“實操”策略,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后,待房主購買房屋屆滿五年,雙方再到房產部門辦理過戶,這樣的話,房主按照“滿五”政策可以少繳納十幾萬到幾十萬的稅款。

  但是此舉會包含相應的風險,比如,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房屋正式過戶前的這段時間,房子由誰來居住?誰來負責打理,繳納各種費用?雙方是否有權利將房子出租或者抵押?房子在此期間的漲跌風險誰來承擔等等,一旦約定不明確,都可能導致因購房陷入爭議甚至訴訟。

  新京報記者 王巍

(責編:孫博洋、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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