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陽曲縣西凌井鄉敬老院兩位老人收獲愛情。 鄧寅明攝(資料圖片)
一大早,北京市海澱區一家養老院,郭大爺和李大媽手牽手,邊走邊聊,有說有笑。平常,喝茶、遛彎、看電視甚至吃住,他們都在一起。不過,這對外人眼中溫馨幸福的“老兩口”,其實並沒有領取結婚証。在雙方子女眼中,他們也不過是相互陪伴的“大爺”和“大媽”。
據全國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國喪偶老人佔老年人口的27%左右,約為4748萬。中國社科院的一項調查顯示,80%的喪偶老人有再婚願望,其中進行婚姻登記的不足一成,他們中的一部分人選擇“隱婚”——不登記,卻像夫妻一樣生活。
“少年夫妻老來伴”,年老有“伴”被視為晚年幸福的基礎。隨著我國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喪偶或離異老人日益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群體。對於他們來說,是繼續一個人的孤獨旅程,還是勇敢牽起另一雙手,或者是作為妥協選擇“隱婚”,關乎晚年幸福。
①易受子女干涉
法律: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最美不過夕陽紅”,然而現實中老年人婚姻卻往往需要面對觀念的轉變、子女的阻撓和輿論的壓力。對大多數喪偶、離異老人來說,婚姻自由的實現並不容易。
湖北武漢的蔣大伯退休前是一家國企的領導。3年前,相依為命的老伴突然病逝,蔣大伯像塌了天似的,一個人守著空蕩蕩的大屋子,孤單寂寞,頭發也白了,身體大不如前。經人介紹,他認識了另一名喪偶的退休女士,相處兩個月后,兩人覺得甚是投緣,便開始談婚論嫁。不料,這門親事卻遭到子女的一致反對,理由是蔣大伯是有孫子的人了,再婚會讓人笑話﹔而且蔣大伯有三兒兩女,養老送終有保障,何必再婚?三個兒子甚至直接鬧到蔣大伯家裡去,當著那位女士的面對蔣大伯出言不遜:“人家比你年輕了十幾歲,家裡又沒錢,跟你好肯定是貪圖咱們家的房子和錢。”蔣大伯對此既生氣又無奈,“難道老人就不該有婚姻的自由和幸福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黎建飛告訴記者,“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根本原則,這個原則適用於任何人,老年人當然也包括在內。”同時,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而對於子女因為財產問題阻礙老年人再婚的情況,黎建飛認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老年人的財產自由都是老年人自身的權利,與子女無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與老年人再婚后的離婚率高、財產分割復雜等沒有必然聯系,婚后會產生的麻煩不能成為限制老年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理由。“子女以財產有可能流失、有可能被他人分割為理由而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或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干預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在倫理上也是不孝順的。”
除了子女的干涉,還有出於對財產、輿論、情感等方面的顧慮。因此,“隱婚”成了許多老年人時髦又無奈的選擇。對此,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孫若軍教授表示理解。在她看來,老年人再婚的根本意義不在於婚戀,而在於養老。“兩個老人在一起主要就是想找個伴兒,生活上可以相互照應,可能並沒有多深的感情基礎,也不想和子女鬧僵,這是他自己的選擇,法律不能干涉,其他人也不能干涉。”但從法律的角度講,老人“隱婚”得不到法律保護,最突出的問題就是財產關系難以清算。因此穩妥的做法還是通過法律形式,確定婚姻關系。
②涉及財產的糾紛多
法律:在遺囑中,其對個人婚前財產及個人婚后共同財產中本人部分的處分仍然有效
最近,江西的梁女士有點郁悶。幾年前她母親病逝后,父親一直沒有再婚,如今父親年紀越來越大,自己又常年在外不能照顧父親,她想給父親找個伴,父親也同意。但是相了幾次親,都因為牽扯到一些現實因素沒有成。“有的老太太說願意跟我爸結婚,但要我爸把一半房產轉到她名下,有的甚至直接明碼標價婚前就要給她一筆錢,這樣的婚姻簡直就是一場交易。”梁女士說。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梅生認為,在影響再婚和離婚的因素中,財產問題是重要因素。“雖然從表面來看,老人再婚的最大障礙似乎來自子女的態度。但究其根本,子女的反對絕大部分來源於對財產的擔心。”因為我國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不管是不是原配,隻要形成夫妻關系,一方死后,另一方也有權繼承其財產。這樣一來,死去一方的子女就有可能失去所有本應屬於自己的遺產。
由於老年人再婚時雙方一般都有子女,所以遇到財產糾紛時往往難以厘清,無論是身處其中的老人或是其子女,經常陷入一些法律誤區。比如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兩位老人再婚前各有子女,男方生前就留下遺囑,說死后要將其所有財產由自己的子女繼承。女方卻不買賬,認為男方的遺囑中處分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故應全部無效,並要求一並繼承男方婚前、婚后財產。
其實,雙方的認識都存在偏差。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了遺囑存在部分無效的情形。在遺囑中處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屬於無權處分行為,但並不影響其遺囑中其他內容的效力,其對個人婚前財產及個人婚后共同財產中本人部分的處分仍然有效。
採訪過程中,大部分人認為,如何解決老人再婚牽涉的財產問題,已經成為解決老人再婚障礙的關鍵。對此,法律人士提出了幾點建議:老年人結婚時最好能做婚前財產公証,明確老年人再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合法處分個人遺產﹔老年人選擇晚年再婚時,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各自財產的歸屬,比如:各自婚前財產及各自婚后個人名下的財產,在自己死亡后,均歸各自子女繼承,雙方均不繼承對方財產等。
③子女缺乏情感認同
法律: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隨著我國老年人口的不斷增多,60歲以上老年人再婚率不斷提高,而老年人再婚后又離婚的比率近年來也呈上升趨勢,且幅度較大。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曾針對“老年人再婚”進行過調研,發現“老年人再婚”呈現出離婚多、和好少、婚齡短等特點。
再婚老人的離婚,很多與雙方子女有直接關系,除了財產原因外,子女情感上的排斥也是主要原因。再婚老人絕大多數都有子女,重組家庭改變了原有的家庭結構,不論是老兩口單獨生活還是和一方子女共同生活,常常產生新的矛盾。有的再婚老人雖與一方子女共同生活,但被視為外人,不堪冷遇或虐待,不得已再次離婚。也有一些子女對老人再婚干預阻撓﹔有的不願與繼父或繼母相處,更不願意伺候繼父繼母。
福建泉州的陳大爺和葉婆婆的“黃昏戀”,就被雙方子女冷漠的情感撐開了裂痕。陳大爺婚前有三兒一女,葉婆婆也有兩個女兒。三年前兩人說服了很多親友之后終於登記結婚,本以為從此有伴兒了,可以安度晚年了,但兩人發覺,跟彼此的子女都有很強的陌生感。兩人被送到養老院后,這種疏離感更強。葉婆婆說,有時陳大爺的子女來養老院看他,連吃頓飯都不請她一起去。和陳大爺結婚三年來從來沒人叫過她一聲“媽”。有一次葉婆婆中風住院,3萬多元醫療費裡有一半是陳大爺拿自己的積蓄墊付的。出院后,陳大爺的三個兒子居然向葉婆婆要回陳大爺出的那部分醫療費,葉婆婆的兩個女兒覺得葉婆婆嫁到陳家了就堅決不退,雙方越鬧越僵。子女的冷漠態度讓兩位老人對這段原本來之不易的姻緣心寒不已,一個月后,兩人的婚姻也走到了盡頭。
黎建飛認為,盡管在法律上隻規定子女對自己的老人具有法定贍養義務,如婚姻法第三十條就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而沒有要求子女對父母再婚配偶也要盡贍養義務。但是從公序良俗和家庭倫理的角度而言,子女仍應給予老人更多的情感認同和精神關愛。因為對老年人來說,比起那一紙婚書,情感上的認同帶給他們的幸福感與滿足感往往更加具體、真實。
(林海彬參與採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