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10日電(記者何雨欣)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10日對近日下發的《關於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准的公告》進行了解讀,對“三証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后,納稅人識別號變化相關問題進行明確。
9月底,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准的公告》中明確,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納稅人識別號使用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納稅人原來分別到工商、質檢、稅務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証和稅務登記証(“三証”),對應的有三個代碼:工商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實行“三証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后,原來需要辦理的三個証件合並為一個營業執照,三個代碼合並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此次修訂正是順應改革要求,將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識別號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統一起來。
在公告中,對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分別作出了賦碼規定。這位負責人介紹,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納稅人識別號直接使用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証等為有效身份証明的臨時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L”+“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L”+“身份証件號碼”組成。
公告明確,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居民身份証等有效身份証明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仍然由“身份証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三証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前已設立但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類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的編碼規則仍按原來規定執行。“這樣減少了對已登記納稅人的影響和負擔,保証了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正常辦理涉稅事項。”這位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