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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簡化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稅証明資料

父母無償贈與子女房產 提供戶口簿即可免稅

2015年11月19日08:20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11月19日電(記者 楊迪)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進一步簡化和規范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証明資料的公告》,進一步簡化和規范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証明資料,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根據公告,父母無償贈與子女不動產,隻要戶口簿能夠証明雙方親屬關系,提供戶口簿即可辦理免稅手續。

  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為加強對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的管理,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后制發多個文件,就辦理免稅手續所需的証明資料進行了明確。但由於兩個稅種所要求提供的免稅証明資料存在差異,且可供納稅人選擇的証明方式不多,給納稅人辦理免稅手續帶來了不便。為此,稅務總局堅持問題導向,對有關証明資料進行了簡化和規范,統一了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免稅証明資料,並增加了証明資料的可選擇性。

  公告將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須提供的証明資料進行了統一和歸並,並區分離婚分割財產、無償贈與親屬、無償贈與非親屬撫養或贍養關系人、繼承或接受遺贈4種情形,分類列示,消除了原管理規定中兩個稅種免稅証明資料的差異,有利於規范稅務人員操作,方便納稅人對照提供。公告還進一步簡化了辦理免稅手續須提供的証明資料。

  “值得關注的是,為避免因政策誤讀而增加納稅人負擔,公告特別重申了公証資料的核心內容。”上述負責人解釋,由於財產關系的轉移,涉及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多部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必要的証明資料是劃清稅收征免界限的關鍵。因此,公告對於特定情形的贈與、繼承或接受遺贈的,將公証資料列入了証明資料范疇,但辦理免稅所需的公証資料隻需証明雙方的親屬關系或撫養(贍養)關系或有權繼承(接受遺贈)即可,無須對財產本身進行公証。

  公告要求,各地稅務部門要通過辦稅服務廳、稅務網站、12366熱線、納稅人學堂等多種渠道,積極宣傳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和辦理程序,及時回應、准確答復納稅人咨詢,做好培訓輔導工作,避免納稅人多頭找、多頭跑。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交換共享,查詢証明信息,減少納稅人報送資料。

    附:

關於進一步簡化和規范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証明資料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5號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方便群眾辦事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就簡化和規范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的証明資料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在辦理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手續時,應報送《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証明原件及復印件(繼承或接受遺贈的,隻須提供繼承人或接受遺贈人的身份証明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証原件及復印件。屬於以下四類情形之一的,還應分別提交相應証明資料:

  (一)離婚分割財產的,應當提交:

  1.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2.離婚証原件及復印件。

  (二)親屬之間無償贈與的,應當提交:

  1.無償贈與配偶的,提交結婚証原件及復印件﹔

  2.無償贈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戶口簿或者出生証明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其他部門(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能夠証明雙方親屬關系的証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無償贈與非親屬撫養或贍養關系人的,應當提交:

  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贍養)關系証明或者其他部門(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能夠証明雙方撫養(贍養)關系的証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繼承或接受遺贈的,應當提交:

  1.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証明原件及復印件﹔

  2.經公証的能夠証明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証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稅務機關應當認真核對上述資料,資料齊全並且填寫正確的,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留存《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復印件和有關証明資料復印件,原件退還納稅人,同時辦理免稅手續。

  三、各地稅務機關要不折不扣地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要通過辦稅服務廳、稅務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納稅人學堂等多種渠道,積極宣傳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和辦理程序,及時回應、准確答復納稅人咨詢,做好培訓輔導工作,避免納稅人多頭找、多頭跑,切實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交換共享,查詢証明信息,減少納稅人報送資料。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一條第一款“關於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營業稅稅收管理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責編:楊迪、夏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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