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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豐理財經理篡改風險評估書 投資者50萬本金虧20萬

一款宣稱高收益的理財產品,卻出現高達4成的虧損,近日匯豐銀行兩款代客境外理財計劃因遭遇客戶投訴而浮出水面。對於鄒先生購買產品出現的虧損,深圳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焰分析認為,匯豐的此類理財產品屬於高風險產品,作為客戶應盈虧自負。
2013年06月18日08:30    來源:中國証券網-上海証券報    手機看新聞

  一款宣稱高收益的理財產品,卻出現高達4成的虧損,近日匯豐銀行兩款代客境外理財計劃因遭遇客戶投訴而浮出水面。更讓客戶吃驚的是,為能達成購買合同,匯豐銀行理財經理不惜篡改風險評估書,為客戶代寫風險提示並代為簽字,構成了嚴重違規行為。

  ☉記者 徐維強 ○編輯 於勇

  50萬本金虧掉20萬

  深圳的鄒先生就是其中的一名受害者。2007年9月份,鄒先生在匯豐銀行華僑城支行以2.5萬歐元和3萬美金分別購買了由匯豐中國發行的兩款代客境外理財產品IPFD0030和IPFD0033。

  記者查詢了解到,IPFD0030和IPFD0033這兩款產品的名字為“寶源環球歐元股票基金挂鉤”和“匯豐中國股票基金挂鉤”。鄒先生表示,之所以選擇這兩款產品,是因為當時理財經理極力推薦說,這兩款產品的收益率是最高的,而且是針對VIP客戶的限時發售。但與此同時,理財經理並沒有向鄒先生提示相關的任何風險。由於鄒先生對於投資並沒有太多經驗,於是他對理財經理表示完全信任,並沒有產生過多的懷疑。

  這兩款產品的期限為兩年,自購買之后鄒先生並沒有留意,隨著2009年底兩隻產品到期,鄒先生收到了一封匯豐寄來的轉換理財產品信件,此時鄒先生才驚訝地發現兩隻產品非但沒有獲得購買前所承諾的高收益,相反竟然是巨虧,虧損幅度高達40%。加上匯率損失,他投資的近50萬本金就虧損了近20萬元。

  理財經理瞞天過海

  針對自己的遭遇,鄒先生向匯豐銀行提出交涉,隨后他收到了匯豐銀行的另外兩封信件,通知他將之前投資虧損剩余的資金轉換到新產品上。對此,鄒先生不予接受。他認為,產品轉換申請中的條款要求“本人在申請轉換前已明確知曉,貴行另外提供風險相對較低的保本理財產品,但本人自行決定申請轉入開放式海外基金型代客理財計劃”。此外,匯豐還要求鄒先生承諾自己的申請轉換是基於本人的判斷,“沒有依靠任何來自貴行的信息”。

  事后回憶全過程,鄒先生表示,在購買QDII產品的當天,匯豐銀行華僑城支行的客戶經理拿出包括空白格式合同和產品說明書一些文件,直接讓自己在其中一份上先簽名,而其他內容由經理填寫即可。此外,在該合同上要求客戶自己書寫風險提示,但這些風險提示內容鄒先生並沒有自己親手抄寫,而是由理財經理代替完成。

  監管部門確認代簽屬實

  對於鄒先生的投訴,至今匯豐銀行並沒有與其達成和解。匯豐銀行回應稱,“對於所有投資產品的銷售,匯豐中國都有嚴格的流程規范和內部控制,符合相關的法規和監管要求。每筆產品的銷售,我行均要求銷售人員嚴格遵循外部法規和內部流程要求,告知客戶可能出現的情況,並向客戶進行完整的風險披露。客戶在產品購買前均會進行風險評估測試和投資適當性核查。”

  匯豐同時表示,已經對華僑城支行的兩款投資產品的銷售情況進行了內部調查,包括對於華僑城支行兩款投資產品所有銷售文件原件的檢查,結果顯示,相關產品的所有銷售文件原件完整,未發現任何單方面改動客戶風險測試評估結果的情況,並且也沒有發現相關投資產品的任何一筆銷售流程中存在所謂的“空白合同”。對於鄒先生的指稱,匯豐表示不能認同或接受。

  但鄒先生向記者表示,匯豐銀行此前曾要求鄒先生簽署一份《和解和保密協議》。根據該協議內容,匯豐銀行向鄒先生支付6萬元賠償,鄒先生立即終止與甲方(包括其自身及其所有分支機構)之間的關系,鄒先生必須遵守不得再批評、毀謗、貶低匯豐銀行(中國)業務、產品、服務8項要求。匯豐銀行向上証報記者表示確有此事,但雙方對於賠償金額存在較大分歧,鄒先生要求全額賠償,因此一直僵持不下。匯豐銀行表示,將通過法律途徑,採取仲裁的措施來與鄒先生解決此事。

  此前,鄒先生已經就此向深圳銀監局進行了投訴。根據深圳銀監局的《信訪事項通知書》表示,深圳銀監局經調查已經確認,鄒先生合同中風險提示的語句並非其本人親自抄寫,而是“銀行職員抄寫,由你簽字”。深圳銀監局表示,銀行該行為違反銀監會關於理財產品銷售的有關規定,深圳銀監局已責成銀行進行整改。但同時深圳銀監局表示,由於該行當時銷售產品的人員已經離職,在沒有証據支持的情況下,無法了解當時銷售時是否有違規誤導行為。

  對於鄒先生購買產品出現的虧損,深圳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焰分析認為,匯豐的此類理財產品屬於高風險產品,作為客戶應盈虧自負。但在鄒先生的購買過程中,銀行有義務向投資者進行說明,但理財經理卻有意忽略,而且沒有讓客戶抄寫,明顯隱瞞了相關事實。根據銀監會的相關規定,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前應手抄相關的風險提示,但鄒先生明顯被誤導,因而銀行理應承擔相關的責任。

  盡管當時的理財經理已經離職,但金焰認為這並不是關鍵。他表示,理財經理代表銀行與客戶溝通並簽約,是屬於職務行為,因而任何行為都要由銀行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而在此后銀行沒有及時告知投資者相關的產品虧損信息,也是屬於信息披露不及時,使得投資者未能及時了解到產品的進展情況和具體內容,也是銀行的失職。

(責編:曹華、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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