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首次審議的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擬刪除商業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的規定,將存貸比由法定監管指標轉變為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
存貸比是商業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為防止銀行信貸過度擴張帶來的風險,1995年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
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受國務院委托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時表示,存貸比監管在當時對於約束商業銀行信貸規模過快擴張,防范和控制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存貸比監管已不適應當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多元化和業務創新發展的需要。取消存貸比監管指標是銀行業改革以及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的需要,也符合國際慣例。
據銀監會統計,2014年12月末,有271家商業銀行存貸比在70%以上,其中超過75%的有86家。從當月日均存貸比看,股份制商業銀行為72.42%,接近法定上限﹔外資銀行為78.16%、村鎮銀行為88.29%,均突破法定上限。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認為,將存貸比由法定監管指標轉變為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符合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要求,有利於增強商業銀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也是經濟下行壓力較大情況下穩增長的一項措施。
尚福林說,考慮到商業銀行法全面修改涉及面廣、問題復雜,短期內難以完成,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情況下,作為穩增長的一項具體措施,先就取消存貸比監管指標盡快修改商業銀行法,具有積極意義。銀監會將與法制辦等部門抓緊推動商業銀行法的全面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