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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利益至上 基金公司期待擺脫“股東依賴症”

田露

2013年05月29日08:21    來源:中國証券報    手機看新聞

    竇玉明即將離任富國基金總經理的職位,可能轉赴中歐基金擔任董事長的消息,震驚了整個基金行業。一石激起千層浪。一時間,關於竇玉明有可能獲得股權激勵的話題,成為業界討論的焦點。毋庸諱言,今年6月1日即將實施的新《基金法》,給基金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留下空間。在此時點,如果竇玉明獲得中歐基金一定比例股權的事實落定,他無疑將成為基金業高管持股第一人,中國基金行業發展歷程中也將銘刻下這一標志性事件。

  事實上,激勵機制一直是困擾著中國公募基金行業的一個大問題。業內人士表示,這不僅關系著基金行業人才穩定的問題,而且更牽涉到基金公司擺脫“股東依賴”、向持有人利益至上轉變的信托責任問題。當然,向這一目標前行的路還很長。

  高管持股或改變利益取向

  早些年某大型基金公司高位接盤市場有爭議的股票,前不久一家業內知名基金公司在贖回自購的股票型基金前大比例分紅,一些基金頻繁交易貢獻給股東不菲的佣金——這些在業界流傳的“故事”,或多或少,都與股東對基金公司內部事務直接或間接影響有關。業內人士表示,由於基金公司股東多為銀行、券商、信托公司等,有其自身盤根錯節的利益鏈條,許多時候基金公司只是其利益鏈上的一環,要做到完全獨立還不太現實。

  不僅如此,一些基金公司為了完成股東下達的規模考核指標,或要完成減虧、增加利潤等任務,不惜支付給銀行高額尾佣來支撐密集頻繁的基金發行。而這樣的舉動,往往使公司投研、市場人員疲於奔命,最后影響到基金業績及基金運作的穩定性,最終損害的是持有人的利益。

  談及種種現狀,一位基金公司資深人士深有感觸但無奈地說:“除非高管能夠在基金公司擁有股權,否則這些矛盾都不太有可能得到解決。”他給中國証券報記者分析說,基金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等,雖然聽起來高高在上,但終究也只是職業經理人,他們的去留由代表股東意志的董事會掌控,而薪酬說到底也是股東給予的。從“誰發工資,聽誰指揮”的角度而言,這些高管都不太可能一切從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發,而往往隻能仰股東之鼻息。舉個例子,基金運作中的一些運營、營銷費用,其實可以適當壓縮,但由於持有人隔得太遠,有時基金公司也懶得費工夫去削減這塊成本。

  “當然了,如果這個公司是自己的,換句話說,總經理持有這家公司的一部分股權,他很有可能就不這麼考慮問題了。一方面,他的收入不再只是固定的工資,而可能來自於公司分紅或股權溢價﹔另一方面,他會著眼長遠地去考慮把公司做好做大,因為這將對他自身的利益非常有利。在這個層面上,持有人的利益與他的利益就比較一致了。”上述人士說。

  在修訂后的《基金法》中,基金公司變更持股5%以下的股東,將不需要經過中國証監會的審批,員工持股已切實可行。業界紛紛揣測,今年下半年是否就會出現基金公司進行股權激勵的情況。不過,也有一些基金行業研究人士提醒稱,現實情況未必會一帆風順。

  “許多公司的主要股東都是國有銀行、券商、信托公司等,他們是否同意基金公司員工持股還是個問題,因為擔心被扣上"國有資產流失"的帽子,這是他們要顧慮的。”一位基金研究人士這樣說道。

  組織形式多樣利於留住人才

  新版《基金法》中,放寬除基金管理公司外的其他機構參與公募基金業務,這些機構主要是証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三方。由於這意味著公募業務的行業壟斷被打破,這也成為今年以來市場熱議的焦點,已有多位基金業人士向中國証券報記者表達了他們的擔憂。但同時,他們也肯定,這將為優秀的投資管理人才提供更多去處,提升整個行業發展的活力,例如私募基金所採用的有限合伙等組織形式,將更能凸顯人力資本的重要性。

  “現在的私募基金主要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形式,一旦放行私募機構發行公募基金,我們將有希望看到合伙制基金公司的誕生,而這其實是增強了基金管理人的獨立性,向國際上的先進經驗靠攏。”一位基金公司戰略研究人士這樣點評。

  他向記者表示,合伙制基金公司有利於保証專業人士的積極性和歸屬感,基金公司與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一樣,起核心作用的應該是專業人才,而不是資本。現在基金公司“拼爹”現象日益嚴重,這不是一個正確的發展方向。

  在華夏基金前總經理范勇宏的新書《基金長青》中,曾分析了“資金集團”的例子,資金集團是一家獨立性很強的合伙制私人企業,經過80多年的發展,目前已是世界上最大的資產管理公司之一,這個集團規定,合伙人退休后6年之內必須無條件地將股份賣給公司,使公司股份始終保留在現有合伙人的手中。

  對此,一位長期在國內金融機構工作的基金業人士表示,真正能做大的基金公司必須擁有市場化的體制,以往銀行、券商等股東的權力太大,制約了職業經理人的話語權和發展空間。隨著合伙制基金公司的出現,優秀的職業經理人將擁有更多的選擇,他們完全可以選擇基金合伙人的制度,進一步發揮優秀投研人才的力量。這一點,對於現有的公募基金行業,既是沖擊,也是促進改革的催化劑。

(責編:達昱岐、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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