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20日發布《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保險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業務管理等進行了具體規定。《辦法》規定,險企開辦大病保險業務,注冊資本應不低於20億元或近3年內淨資產均不低於50億元(專業健康險企除外),在中國境內應連續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
其他基本准入條件還包括: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專業健康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於100%,其他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於150%﹔依法合規經營,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備較強的健康保險精算技術﹔配備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業人員﹔具備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在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開展大病保險業務過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或違規支付手續費、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險監管機構3年內不將其列入大病保險資質名單。(毛萬熙)
(責任編輯:張文婷、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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