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銷員制度在未來幾年會轉向另一種生存方式,匯豐人壽只是提前進行轉變。改革有助於保險行業的整體發展”
否認裁員,沒有勞動合同
“我們並非裁員,這些營銷員並不是匯豐人壽的員工。”3月21日,《國際金融報》記者接到了匯豐人壽媒體負責人的電話,對方強調稱,“宣布關閉個人營銷渠道會對一部分代理營銷員產生影響,但並非‘裁員’,對於匯豐人壽正式員工,我們會進行工作調動。”
根據司法解釋:裁員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對此,保險專業律師李濱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匯豐人壽否認‘裁員’是因為公司與大部分營銷員簽訂的是委托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不是勞動合同關系,只是代理關系,因此,從法律上講,營銷員的確不是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庹國柱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說,“目前,中國保險業擁有300萬名營銷員,都存在這個問題。”
李濱告訴記者:“如果是代理關系,保險公司可以隨時解除。但是,如果是勞動合同,匯豐人壽這種突然解除合同的做法顯然是不得當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匯豐人壽宣布關閉個人營銷渠道是否隻涉及“代理關系”的營銷員呢?記者採訪了解到,匯豐人壽在冊保險營銷員163名,分為員工制管理人員和合同制代理營銷人員。
3月21日下午,記者在匯豐銀行大廈大堂採訪時獲悉,一些合同制代理營銷人員已經收到了公司發出的辭退信﹔而一些員工制管理人員並沒有收到相關的辭退信,但是,已經被告知“解雇”,並會給予一定經濟補償。
另一方面,匯豐人壽在宣布關閉個人營銷渠道的同時,承諾為個人營銷渠道主職管理及銷售支持的員工提供重新安置工作的機會﹔中德安聯人壽也表示願意為匯豐人壽所有的個人營銷員提供相對應的工作崗位。
“我們認為中德安聯已經是對營銷員最好的安排。”匯豐人壽上述負責人說。
對此,李濱表示不贊同。他說:“作為匯豐人壽,不應該強加給營銷員新的工作單位和崗位,保險營銷員對公司具有深度依附性,在與公司簽訂代理關系的時候,隻能銷售這家公司的產品。從公司的角度出發,在接觸合同后,造成了營銷員短暫失業,應該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承諾協商,補償少之又少
“公司給出的經濟補償微乎其微。”昨日下午,一位正在匯豐銀行大廈“抗議”的員工制管理人員告訴記者,“這樣的補償協議無法令人滿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匯豐人壽合同制代理營銷員沒有底薪,酬勞僅為賣出保險的佣金,不同保單抽成比例不同。比如,一份“2萬1年、期繳10年”的保單佣金是4000元,且不是一次性支付,要等客戶每年繳納保費,才能每年領取一部分佣金。
“關閉個人營銷渠道后,客戶每年繳納保費時,我本該拿到的續佣就泡湯了。”上述“抗議”人員說。至於一些員工制管理人員,多為業務量通過考核的代理人晉升而來。“考核指標是6個月內能賣出20萬-30萬元”,一名匯豐人壽的業務經理告訴記者,“即便如此,我的底薪隻有1300元/月,大部分收入仍依靠佣金。”這也就意味著,即使按照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隻能得到1300元。
對此,匯豐人壽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已簽保單后續佣金的發放,“我們保証會給”,但前提是,投保客戶必須按合同每年支付保費。
庹國柱則認為:“對於已簽保單后續佣金,保險公司必須給付。至於現有客戶,匯豐人壽應該會有安排,此前,保險業出現‘孤兒保單’的問題,現在,這類問題都有了比較好的解決。”根據《保險法》: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委托代理關系,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現有客戶的維護和服務責任。
記者從上海保險同業公會了解到,已經有部分被辭退營銷員向同業公會求助,但這並非其職能范圍。李濱告訴記者:“同業公會也好,勞動仲裁部門也好,都無法受理營銷員的問題,隻能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尋求經濟補償。”
行業慣例,制度亟待改革
匯豐人壽關閉個人營銷員渠道,是外資壽險代理人銷售模式加速式微的表現?對此,庹國柱提出不同意見。在他看來:“這只是單個保險公司的選擇,不能說明整個行業的問題。確實有一些外資保險公司出現了水土不服,產品開發和經營模式不符合市場預期。”
根據普華永道近期發布的第六次《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調查報告顯示,外資壽險業正經歷著其分配渠道中重要的重組。2012年,超過半數的受訪者相信通過銀行渠道發行保險產品將是大勢所趨。與此同時,2/3的受訪者認為代理銷售渠道失去吸引力。14個壽險公司中,有9家表示今年將裁減20%至40%的代理。有3個受訪者表示他們將最多解雇10個代理網絡中的9個。
對此,庹國柱分析說:“代理人渠道的建立和拓展成本相當大,對資金實力相對薄弱的外資壽險來說,在這一渠道上的業績普遍不優,無論是代理人數量,還是代理規模,都比較小。但是,我們也注意到,一些外資壽險在代理人模式上獲得了成功,比如,友邦保險,中意人壽等。”
與此同時,匯豐人壽關閉個人營銷員渠道再次引起了對營銷員制度改革的熱議。李濱說:“營銷員制度改革勢在必行,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助於營銷員渠道的可持續發展。”庹國柱則認為:“營銷員制度在未來幾年會轉向另一種生存方式,匯豐人壽只是提前進行轉變。改革有助於保險行業的整體發展。”(張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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