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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傷截癱120萬保險遭拒賠 理由竟是未全殘

2013年05月07日15:15    來源:中國寧波網    手機看新聞

  買保險,圖的是萬一發生意外,能得到一份經濟上的保障。可安裝工張某萬萬沒想到:自己嚴重受傷致二級傷殘,卻遭到保險公司拒賠。

  張某日常負責一些大型特種設備的安裝及維護,因工作特殊,需要爬高就低。出於對自身安全考慮,2008年4月起,張某向寧波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個人人身保險,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間,若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可給付保險金120萬元。張某每年交納保險費6000元,未有中斷。

  前年5月,張某在一次安裝工作中發生意外。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腰背、胸椎重傷,經治療后仍落下雙下肢截癱,傷殘程度為二級,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完全護理依賴。

  事后,張某的妻子向保險公司提出,按照保險合同,賠償120萬元保險金。但保險公司認為,張某未達到身故或全殘的條件,拒絕賠付。

  無奈之下,去年7月,張某的妻子向奉化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怎樣才算“全殘”,成了爭議焦點。保險合同中寫明,全殘至少滿足下列情形之一:(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8)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保險公司認為,張某雖雙下肢截癱,四肢尚存在,並未“缺失”,不符合保險合同中全殘的情形。

  該如何解讀“缺失”這兩個字,事關120萬元保險金!

  近日,奉化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原告張某的傷殘狀況,符合全殘標准,判決保險公司需支付保險金120萬元。

  主審法官說,保險公司是專業機構,又是格式保險合同的提供者,對合同中的約定比保險人更為清楚,但不能想當然,“摳字眼”來作機械解釋。原告張某雙下肢截癱,完全喪失功能,對他來說,雙下肢無論存在與否,都是身體上的一種實質性的“缺失”。因此,將合同中有關肢體“缺失”理解為功能喪失,更符合法理與事理。

(責編:張文婷、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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