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新“國十條”中被重點提及的巨災保險制度即將破題。上海証券報昨日從相關渠道獨家獲悉,作為推動巨災保險立法的突破口,《地震巨災保險條例(初稿)》(以下簡稱為《條例(初稿)》)已完成起草工作,目前正在行業內部征求意見。《條例(初稿)》的出台,將填補我國巨災保險的立法空白,對我國保險業具有裡程碑意義,標志著保險將逐步被納入國家綜合防災減災體系。
在巨災保險制度的選擇上,究竟是政府主導還是市場主導,在理論與實踐中一直存有爭議,這在一定程度上將關系到這一制度的推進成效。知情人士透露稱,從《條例(初稿)》內容來看,合作模式將選擇國際上通行的 “政府與市場合作型”,政府及相關部門將給予政策支持,以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巨災保險。在業內人士看來,這種合作模式兼顧了民眾的投保意識和保險公司的參與動力。
政府與市場合作模式
以地震作為巨災保險立法的突破口,這與市場訴求與呼聲息息相關。自汶川大地震以來,民眾對地震風險保障的關注度越來越高。然而,和國際市場一樣,國內大部分企業及家庭財產險產品,都把地震風險作為除外責任。在此背景下,關於研發地震巨災保險的呼聲日趨強烈。
知情人士透露稱,根據《條例(初稿)》,地震巨災保險的法律含義指,保險公司對於地震巨災保險合同約定可能發生的地震災害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對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地震巨災保險合同分為主險和附加險,主險的保險標的為居住房屋,不包括室內財產及房屋裝修,附加險的保險標的包括室內財產、其他有關財產或人身傷害。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初稿)》中明確了地震巨災保險的財政支持方針,有“國家發展有財政支持的地震巨災保險事業,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巨災保險”這一表述。
建立地震巨災基金公司
由於巨災保險的風險特殊性,對保險行業整體的資質與能力都將提出較大挑戰。因此,在巨災保險制度設計中,特別提出了設立巨災保險基金和建立地震巨災基金公司。
按照業內資深專家的說法,巨災保險基金不僅可以實現巨災風險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散,而且可以以公司形式運營整個巨災保險制度,對下指導經營、歸集保費、安排分保,對上溝通協調、承接政策、爭取政策。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根據《條例(初稿)》所描述的,地震巨災基金的來源包括:按照地震巨災保險保險費一定比例提取、政府財政撥付、社會捐贈、資金運用收益及其他資金。地震巨災基金將依法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地震巨災基金公司的運作模式也首度浮出水面。地震巨災基金公司依法負責地震巨災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在專門管理機構指導下開展日常經營管理活動。(黃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