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二)因销售、退保、保全、赔付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三)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十条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保险公司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二)辖区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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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瑶、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