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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忍受丈夫外遇母亲杀夫 儿子索要保险金

新法制报

2013年01月21日09:45        手机看新闻

  案例

  生于1955年的阿芳,退休前曾是一家大型企业工程师。2005年,由于不堪忍受丈夫的外遇,阿芳向丈夫提出了离婚。

  在此后的几个月里,阿芳与丈夫为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陷入了更加激烈的争吵中。2006年8月15日晚,两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再次发生争执。阿芳提出的索要离婚后生活费的要求,遭到了阿强的断然拒绝。次日凌晨1时多,阿芳来到书房,趁阿强熟睡之机,用榔头猛击其头部,阿强当场死亡。

  2007年2月,阿芳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直到2011年,在一次与阿姨的通话中,儿子军军意外得知,父亲曾购买过一份意外保险,保额为30万元。

  于是军军便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求证,得到了肯定的答复。由于当时家里比较乱,在给保险公司留了电话后,军军的阿姨也就没把这事放心上,直到5年后才首次向军军提起此事。

  此后,军军向保险公司要求补印保单,并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但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军军与奶奶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的诉讼时效和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是否仍应当向其他受益人理赔,展开辩论。

  保险公司提出,阿强遇害发生在2006年8月,但军军和李阿婆直到2011年8月才申请理赔,保险合同约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事故发生的,在2年内不申请理赔的,丧失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军军表示,自己直到2011年7月才从自己的阿姨处得知父亲买过保险,因此诉讼时效并没有超过。李阿婆也称自己在诉讼前从不知道儿子有这份意外险。

  保险公司又提出,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应当理赔。对此,原告方律师认为,军军和李阿婆没有参与杀害被保险人,2002年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某一个受益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其他所有受益人都不能理赔。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阿强曾将投保情况告知军军和李阿婆,而军军在2011年7月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因此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7月起算,原告方并未丧失诉讼时效。法院还认为,阿强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其作为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作为遗产,保险公司应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阿强的妻子阿芳因其故意杀害丈夫的行为,丧失继承权。而军军和李阿婆作为被保险人阿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被保险人阿强保险金的权利。据此,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仍应赔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军军和李阿婆保险金30万元。(王川汤峥鸣)

(责任编辑:朱瑶、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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