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皓: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的提案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将之作为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的重要推手,在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新定位的同时,也对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自 2001 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我国先后分 6 批取消和调整了 2497 项行政审批,占原有总数近七成。通过对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清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然而,近七成的审批削减与社会感觉存在差距,改革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存在“水分”,有的地方搞数字游戏,把多项行政审批合并成一项,达到减少审批的目的。目前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这些变相设置的审批事项形式隐蔽,很难有全面的统计和掌握。现在的改革机制,只是对存量进行清理,增量部分缺乏集中审查、控制机制。漠视行政许可法的现象也比较严重,行政许可法是行政审批改革依据的基本法,现在很多机关以非许可审批等方式规避行政许可法,又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机关制止这类违法行为。
改革意味着利益格局的调整,越深入难度越大。审批改革剩下的30%对公众利益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面临越来越大的部门抵制情绪,是改革的难点和焦点。行政审批作为前置性的管理手段,如果过多过滥,会严重打压社会活力、抑制市场创造力、降低经营效率、增加市场主体经营成本甚至阻碍经济发展。因此,行政审批应当适度,而不应当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因此建议:
首先,要抓好顶层设计。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需要前瞻性的整体设计与强有力的顶层推动。要真正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和模式,摒弃“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审批模式,树立培养健全的市场主体、弥补市场失灵、保护市场机制为目的的现代政府治理理念。
第二,除食品、药品等危及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审批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三,进一步办好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在政府领导下由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集中行使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