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罚〔2014〕4号
受处罚机构名称:安徽同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08号A座百花大厦2805室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王洪
经查, 你公司在2012年期间,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1.通过虚列“主营业务成本-查勘费”科目套取费用。
2.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保险代理业务档案,部分保险代理业务台账缺少保险人、佣金金额、保险产品等重要信息。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同时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且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 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保监局
2014年1月17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