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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大型商業機構是個人信息泄露的源頭

2013年01月09日13:51    來源:經濟日報     手機看新聞

  2012年底,《征信業管理條例(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這標志著醞釀多年的征信行業法規條文將會正式出台。此舉符合當前加強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立法趨勢,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這些年來,我國征信業從無到有,逐步發展,征信市場初具規模,對完善市場體系、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總體上看,我國征信業發展仍然較慢且不規范,非法採集、買賣個人信息等事件時有發生,不僅給公民個人造成了巨大損失,還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監管部門此前披露的信息表明,個人信息交易已經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灰色產業鏈,一些不法分子通過多種技術手段盜取客戶的個人信用信息,使許多人蒙受了不同程度的財產損失。

  建立健全個人信用信息保護長效機制,重在加強源頭監管。目前來看,在眾多的個人信用信息泄露事件中,商業銀行、証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是最可能的信息提供方。也就是說,一些大型商業機構既是個人信用信息的主要採集渠道,又成了個人信息泄露的源頭。加強征信業監管,將征信機構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將極大地提升個人信用信息保護的有效性。

  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職責以來,中國人民銀行一直積極推動征信法規建設,並在充分吸收多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完成了《征信業管理條例》的草擬工作。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先后兩次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此后,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央行吸收多方反饋意見,再次對《條例》進行了修改,最終形成了《征信業管理條例(草案)》。

  在個人征信業務管理方面,《征信業管理條例(草案)》在市場准入、信息採集及查詢范圍、不良信息提供、異議和投訴、保障信息的准確和安全等各個環節都作了具體規定。據此,《征信業管理條例(草案)》出台后,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中的個人信用信息保護實行常態化管理,信息主體可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市場主體可以依法採集和使用個人信用信息,可以有效防止信用信息泄露、不正當使用等違法事件的發生。

  加強個人信用信息保護,還須將一些以“征信”名義從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動的機構納入監管范疇。對此,《征信業管理條例(草案)》明確了監管部門的職責及其管理對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同時還確立了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所遵循的制度規則,規范了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業務行為,有助於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場秩序,滿足社會多層次、全方位、專業化的征信服務需求。

  發展征信業是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征信業管理條例(草案)》的出台將有利於規范發展征信業,約束社會經濟主體的信用行為,促進在全社會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奠定法制基礎。(王信川)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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