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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當心“過期作廢”

2013年02月27日10:46        手機看新聞

  付先生來電咨詢:“我父親2010年初因意外受傷住過一次院。而最近,我在家收拾東西,偶然發現他2009年投保的意外醫療險保單。聽有些人說,保單過了這麼久已經作廢了,我是否還能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呢?”保險顧問張馳指出,報案時效有限制,但理賠時間無過期之說。

  《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一般指長期壽險或者死亡、傷殘等給付性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一般是指醫療、津貼等費用補償型賠付性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以上時間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根據付先生父親的投保情況,請求賠償的時效為二年,訴訟時效已過,無法申請理賠。

  張馳指出,報案后進入理賠程序,理賠時間是沒有限制的。所以,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超過理賠申請時效,一旦發生理賠糾紛,客戶將失去了訴訟的權利。張馳提醒,為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投保人在購買保險后,要定期整理自己的保單,並注意索賠的有效期限,一旦出險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以免錯過理賠時效,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實習生 王梓

(來源:濱海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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